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

目的目的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
資助範圍資助範圍
資助金額資助金額
原則性批准申請申請手續
修改/取消申請修改及取消申請

個人資料處理資料處理
重要事項重要事項
查詢查詢
申請表格申請表格

目的 目的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下稱「市場推廣基金」﹞旨在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出口推廣活動,藉此協助其擴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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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所有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登記,並符合下列由政府訂明的中小企業定義的企業,均可申請「市場推廣基金」資助-

(i) 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ii) 任何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就「市場推廣基金」而言,「企業」是指為了圖利而從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非分配利潤組織並不符合申請資格。

中小企業必須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空殼公司或在香港境外從事主要業務運作的中小企業,均不會被視為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故有關申請會遭拒絕。如有需要,申請企業會被要求提供足夠的營運證明。工業貿易署﹝工貿署﹞亦會拒絕以不同商業登記來規避資助上限的申請。

* 「僱用人數」包括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在職東主、合夥人及股東; 及企業的受薪員工,包括在遞交「市場推廣基金」申請表格時,由有關企業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職或兼職受薪僱員,其中包括長期與臨時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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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範圍 助範圍

「市場推廣基金」提供的資助,可供中小企業參與境外商品展銷會、展覽及考察團,以及以出口市場為主的本地商品展銷會和展覽。這些出口推廣活動必須由真正的機構籌辦,而活動本身亦須與申請企業所經營的業務有直接關係。申請企業必須以參展商或考察團成員身份參與有關活動。

申請企業必須直接由其東主及/或僱員親身以本港中小企身份及申請企業名義參與出口推廣活動。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委託第三者參與,均不會被接納。主辦機構和其相關公司,不會就自我主辦或協辦的活動獲得「市場推廣基金」資助。

由2008年3月開始,「市場推廣基金」的資助範圍擴大至包括在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貿易刊物刊登的廣告,而有關刊物必須由真正的展覽籌辦商以印刷形式出版。在貿易刊物的電子版或互聯網上刊登的廣告,則不包括在「市場推廣基金」的資助範圍內。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最終權利,以決定申請企業本身、主辦機構、活動性質﹝包括申請活動是否以出口市場為主﹞、活動與申請企業的業務關係、申請企業參與活動或刊登廣告的形式等,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中小企業在參與合資格的出口推廣活動時,只有下列開支才可申領資助-

(i)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的參與費﹝例如:攤位租賃費或考察團團費﹞;
(ii) 攤位建築及裝修費;
(iii) 在場刊/名冊內刊登廣告及/或製作宣傳刊物的費用。有關的宣傳物品中必須附有參展商及活動名稱,同時只供在有關活動中派發使用;
(iv) 申請企業東主及/或本港僱員由香港前往活動舉行城市的來回交通費,惟不包括市內交通費及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行程開支;
(v) 申請企業東主及/或本港僱員在活動期間的住宿費,但不包括非因參加活動而逗留的住宿費;及
(vi) 在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貿易刊物刊登廣告的費用。而有關刊物必須由真正的展覽籌辦商以印刷形式出版。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最終權利,以決定是否接納有關開支為受資助項目。參與活動的費用如非直接支付予主辦/協辦機構,將不獲資助。不論當中涉及何種關係,由第三者代申請企業繳付的開支將不獲資助。工貿署會以繳款的時間來決定有關開支是否全數由申請企業直接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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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額 資助金額

每次成功申請可獲得的最高資助額,將為申請企業繳付受資助項目總費用的50%或3萬元,以較低者為準。

每家中小企業的最高累積資助上限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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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性批准申請 申請手續

中小企業必須在參與的出口推廣活動完結日或刊登廣告的貿易刊物出版日起計的六十個曆日內,以郵遞或親身方式將資助申請交往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四樓「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所需文件如下:

(i) 填妥的申請表格;
(ii) 申請企業的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
(iii) 代表申請企業簽署申請表格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iv) 全數繳付各申報資助項目費用的收據正本和副本,以及相關發票、報價單及合同等副本。收據上付款人名稱與申請企業名稱必須完全相同。「市場推廣基金」將不會資助並非由申請企業繳付的開支;
(v) 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核證或電子摘錄(即商業登記署的Form 1(a)及/或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即 Form AR1));及
(vi) 填妥的附加聲明書﹝只適用於商業登記證中有分行的申請企業﹞。

如申請企業以參展商或考察團成員身份提交申請,須另加下列文件:

(vii) 出口推廣活動及主辦機構概況說明或小冊子,以支持申報的活動﹝須能顯示主辦機構名稱、活動名稱及資料和舉行日期等﹞;
(viii) 完成參與活動的證明﹝例如:考察團成員名單、附詳細資料的參展商名錄、能顯示參展商名稱和攤位編號的相片、參展商入場證及東主/僱員參展時的交通和住宿證明等﹞;
(ix) 參與活動代表為申請企業東主/僱員的證明﹝如強制性公積金記錄﹞。

如申請企業在貿易刊物刊登廣告,須一併提交:

(x) 刊登有關廣告的貿易刊物正本一份。

工貿署收取申請表格的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三十分 下午六時正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午膳休息)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申請表格可向「市場推廣基金」組免費索取,或於本網頁下載。申請企業亦可自行影印表格使用。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權利,要求申請企業提供額外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有關申請。如有需要,工貿署會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文件以證明其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例如:發票、收據、商業合約、信用狀、貨運文件、銀行記錄及稅務記錄等﹞。未能提供足夠有關證明的申請會被拒絕。

申請企業須負責確保其遞交的申請在有關活動結束日或貿易刊物的出版日後六十個曆日內獲本署收訖妥當。過期申請不會獲本署接納。若以郵遞方式遞交申請,申請企業應將當中所涉及的風險和時間計算在內。在計算限期時,不論在本港以外舉行的活動是否有時差的情況,本署均只會按本地日期作準。若有關的限期為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申請企業應確保其所遞交的申請在限期屆滿前的一個工作天獲本署收訖妥當;否則有關申請會被視為過期。

[例如有一項在美國舉行的活動,日期為2007年9月1日至5日。第60天為2007年11月4日(星期日),因此申請的限期便是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而非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

工貿署會根據接獲完整及有效申請表格的時間,以先到先得方式順序處理申請。在正常情況下,工貿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並附有所需證明文件的申請表格當日起計的三十個完整工作日內完成該申請的審批程序。申請企業須確保其申請附有所有的證明文件,否則其申請可能會遭阻延,甚至遭退回或暫緩處理。

在完成審批後,工貿署會將申請結果連同需退回的正本收據,以郵遞方式通知申請企業。該結果和正本收據會按本署所知的地址以平郵方式寄出,倘有郵誤,概由申請企業負責。申請成功的企業可同時獲發資助。資助金會以申請企業名稱為抬頭人的劃線支票方式發放。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權利,對所有申請進行覆檢,並在有需要時調整申請企業可獲得的資助。倘若因計算或評估錯誤而導致申請企業多獲資助,有關企業必須退還多付之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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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取消申請 修改及取消申請


在遞交申請後,如申請表格內所填報的資料有任何變更,申請企業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工貿署。任何修改將成為有關申請的一部份。在遞交申請後,若申請企業擬取消有關資助申請,可以書面向工貿署提出取消要求。為方便處理,申請企業須在所有往來文件中清楚註明申請編號﹝如有者﹞、商業登記證號碼及活動詳情﹝例如:活動名稱及舉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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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 資料處理

工貿署會確保所有透過各類申請書遞交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文處理。就此而言,工貿署或其授權人士/機構,會將「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申請書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以下用途 -

(i) 處理及查證就基金所提出的資助申請、發放資助及退還資助的各項事宜;
(ii) 統計及研究;及
(iii) 發放中小企業資訊。

 

工貿署會對有關申請表格內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然而,工貿署或會將該等資料向政府其他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工貿署認為需要披露該等資料,以便作上文提到的用途;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或獲有關申請企業/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如有需要,作為上文提及的用途,工貿署會聯絡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機構或人士﹝包括有關市場推廣活動的主辦機構、強制性公積金的中介人及申請企業的東主或員工﹞,要求他們提供有關申請表格內的個人資料,以便核實申請表格內有關的資料。

工貿署存有其個人資料的申請人/資料當事人,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工貿署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工貿署所提供的個人資料,須收取影印費用。此外,倘資料當事人認為提供予工貿署的資料不準確時,則該人士在查閱資料後,可再書面提出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查閱各類申請表格內所載個人資料的人士,可前往工貿署地下詢問處索取 由私隱專員發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或從工貿署網頁下載該表格,填寫後遞交給「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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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

成功申請的企業不能就同一推廣活動獲得其他本地及/或海外的資助金及貸款﹝無論是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的資助計劃﹞。工貿署保留有關資助是否構成雙重利益的最終決定權。

申請企業有責任詳實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供所有證明文件。未能提供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將會影響工貿署考慮及審理有關申請,並可能引致申請遭延遲處理或拒絕受理。如申請企業誤報或漏報資料,有關的申請將被退回及/或申請企業會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給的資助金額,更可能被檢控。任何人以欺詐手段獲得財物 / 金錢利益是違法行為,可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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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查詢

本網頁現已提供有關「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一般疑問的答案。如申請企業仍有其他疑問,請向工貿署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查詢 -

地址: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
九龍
彌敦道700號 工業貿易署大樓四樓
電話: 2398 5127 * (辦公時間)
傳真: 2391 2646 / 3525 0329
電郵: emf_enquiry@tid.gov.hk

申請企業亦可透過本署的"網上服務",憑其商業登記號碼查知其有關申請的情況。請注意,在網上獲悉的申請情況只供參考之用。申請結果將以書面記錄作準。

* 為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 由 2008 年 4 月 28 日 起 , 所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的 談 話 內 容 將 會 錄 音 。 錄 音 記 錄 將 保 存 90 日 。 市 民 可 索 取 與 他 們 有 關 的 90 日 之 內 的 錄 音 記 錄 光 碟 , 有 關 收 費 為 每 張 光 碟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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