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

- 引言
- 申請指引
- 申請資格
- 資助範圍
- 資助款額
- 申請手續
- 評審
- 條款及條件
- 獲資助項目
- 項目成果一覽 (暫時未能提供下載)

 

- 引言

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 (基金) 旨在資助非分配利潤的支援組織、工商組織、專業團體及研究機關,推行有助提升香港整體或其個別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的項目。申請機構需為法定機構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機構。如個別申請項目已獲得其他公共機構資助計劃撥款資助,該項目將不會在此計劃下獲得撥款。

基金是由工業貿易署(工貿署)負責管理,並會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評審委員會的建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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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指引

有關基金詳情,請按此下載「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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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非分配利潤*的支援組織、工商組織、專業團體以及研究機關,均可提出申請。

- 申請機構需為法定機構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機構。

- 如個別申請項目已獲得其他公共機構資助計劃撥款資助,該項目將不會在此計劃下獲得撥款。

*「非分配利潤」機構/組織是指不派發紅利予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的機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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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範圍

申請項目需有助提升香港整體或其個別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秘書處亦會不時邀請各機構遞交特定主題的項目。

資助項目包括調查研究、獎勵計劃、最佳經營守則、會議、研討會、數據庫、展覽會、服務中心、支援設施、及科技應用的示範計劃等。

基金資助的項目一般須於兩年內完成。若屬長期推行的項目,申請機構必須能證明該項目能於資助期屆滿後自負盈虧。

- 資助的開支

資助範圍包括以下與項目有關的支出:

  1. 職員薪金
    只有因推行該項目而增聘人手的薪金(包括僱主所需支付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才可獲資助。
    如以按比例/時薪形式支取薪金,必須保存每月時間分配記錄。

  2. 機器設備
    只有為推行該項目而購買或租賃額外機器設備的成本,才可用基金的撥款支付。

  3. 其他直接成本
    其他由該項目直接引起的開支,包括:

    1. 消耗品的費用
    2. 外聘顧問的費用
    3. 項目成果的製作及推廣費用(如廣告費及舉辦研討會的費用)
    4. 交通費
      交通開支不能多於預算支出的5%,同時只能用於項目小組成員的交通開支。如需乘搭飛機,亦只限購買經濟客位的機票。
    5. 外聘核數費用
      就項目支付的每一宗外聘核數費用,不得超過1萬元。
    6. 專利權註冊費用
      就項目申請專利權所涉及的註冊費,最高資助額為10萬元或佔總註冊成本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 不獲資助的開支
基金的撥款不可用於支付常費,例如租金/裝修、公用設施、社交、午餐/晚餐及與其他行政的開支(除非事先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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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款額

申請機構就每項獲批項目最多可獲基金資助200萬元或該項目經費的90% (以金額較低者為準)。餘額需由申請機構以現金、實物或尋求其他贊助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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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手續



工業貿易署全年均接受「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申請。每所申請機構每季最多可提交兩份申請,即每年最多可提交八份申請。

申請機構必須提交已填妥的「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申請表格」(10份硬複本及1份軟複本),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工貿署。申請費用全免。

  1. 申請機構的註冊文件副本。請提供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組織大綱及章程的副本(如適用);
  2. 申請機構最近的週年申報表副本(須提交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的認證副本) (如適用);
  3. 全套最近的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副本(如適用);
  4. 項目小組主要成員的簡歷;
  5. 向其他資助來源申請撥款的證明文件(如適用);及
  6. 從其他來源獲得的贊助/資助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申請機構可以郵寄、親身或以電子方式遞交申請書往工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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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

一個由工業貿易署署長出任主席,及由不同界別的專業人士及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將負責評審申請項目、擬定撥款決定及監察各個獲資助項目。所有向基金提出的撥款申請,將會交由評審委員會於每一季後進行評審。換言之,在一月至三月遞交的申請將於季後一拼處理;而在四月至六月遞交的申請亦將在季後進行評審;如此類推。如有需要,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秘書處會尋求外間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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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及條件

獲資助機構須就每個項目與政府簽訂協議,並遵守協議、本指引和工貿署署長就項目發出的指示及函件中列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為方便監察及評估項目,獲資助機構須為個別項目提交有關進度/最終報告及收支帳目的結算報告。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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