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基金資助的企業1須符合以下資格:

  1. 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的非上市企業2

  2. 在申請基金時,企業須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空殼公司或在香港境外從事主要業務運作的企業,均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3

  3. 如企業以前曾獲基金資助,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能超過基金規定的累計資助上限。擁有相近商業登記資料(例如業務性質、地址、聯絡電話、股東/董事)的申請企業,會被視為關連企業。就計算累計資助上限而言,該些關連企業會被視為單一企業,即該些關連企業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會被合併計算及不能超過累計資助上限。

  4. 企業並非申請所涉及的推廣活動及相關服務的主辦/協辦機構/服務供應商或與主辦/協辦機構/服務供應商有關連的公司。


註:

1. 就基金而言,「企業」指以圖利為目的而從事任何形式的業務的法人。非圖利或非分配利潤組織並不符合資格。

2. 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基金的資助範圍擴大至由具良好往績的機構舉辦,以本地市場為目標及具規模的展覽會;和由香港貿易發展局及有良好信譽和往績的展覽主辦機構舉辦的網上展覽會;以及放寬只限中小企業申請的要求。

3.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可要求申請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基金時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在考慮申請企業是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時,工貿署會參考多項因素,例如企業的:

- 香港業務運作的性質
- 香港業務運作的規模 / 程度 / 百份比
- 在港投資金額
- 在港員工數目
- 顧客 / 客戶的資料
- 成立年期
- 利潤是否在港進行評稅
- 由相關財務及專業機構發出的資料 / 評估

為確定企業是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企業或需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申請企業資料     

文件例子

業務營運

商業合約、發票、收據、貨運文件、報價單、銀行紀錄、購入存貨 / 售出貨品紀錄、辦公室租約、水 / 電費賬單

財務資料

經審計帳目、財務報告、銀行月結單、利得稅報稅表及香港稅務局發出的稅務評估

員工資料

強積金計劃供款紀錄或認可退休計劃供款紀錄、員工聘用合約、薪金支付紀錄、員工身份證明文件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