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障
工贸署会确保申请企业随基金申请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有关条文处理。在向工贸署提供证明文件时,申请企业可将文件上任何与申请无关的资料略去。工贸署或其授权人士 / 机构,只会将基金申请及证明文件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以下用途:- 处理及查证申请、发放资助、退还资助及实施所需的相关行政措施的各项事宜;及
- 有关基金运作和检讨的统计分析。
工贸署对有关申请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按法律授权或要求,工贸署或会将该等资料向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作出披露。
如有需要,工贸署会联络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士或组织(例如推广活动 / 平台的主办机构 / 协办机构 / 营运机构 / 服务提供者、强积金的中介人、及申请企业的东主 / 合伙人 / 股东 / 雇员),以核实有关申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
申请企业可要求查阅工贸署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备存而与其申请相关之个人资料。工贸署就提供资料会收取行政费用以抵销成本。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须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提出。表格可于工贸署综合顾客服务中心1索取或于工贸署网页下载。填妥的表格应交回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倘若查阅资料后认为工贸署存有的资料不准确,可以书面向工贸署提出要求更正。
重复资助
申请企业如已接受或将会接受其他政府资助参与个别推广活动的任何开支项目,该申请企业不得就同一活动受资助的开支项目申请本基金的资助。工贸署保留最终权利,决定申请是否违反上述条件。合规及申报
申请企业有责任及时和详实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资料不全及不正确或会影响工贸署审理有关申请。申请企业误报或漏报任何资料及/或未能提交参与活动的充分证明,或会导致有关申请被拒绝,及/或申请企业须全数归还任何已发放的资助予工贸署。任何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财物/金钱利益,属违法行为,可遭起诉。此外,工贸署可就于申请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当行为,对申请所涉的单位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相关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所有以下措施:暂停处理有关申请、暂停为申请企业和其关连企业发放其他获批资助的支票。
防止贿赂
按照《防止贿赂条例》,凡向工贸署任何人员提供利益,以影响批核申请的结果,即属犯罪。申请企业的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承办商及其他以任何方式参与该活动的人员若提供有关利益,即令申请作废及无效。工贸署亦可撤销已批核的申请,并且要求申请企业对政府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负上法律责任。
遵守香港法例
申请企业须在任何时候遵守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例和附例。最终决定权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决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活动/申请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活动是否不利于国家安全、某项开支项目是否可获资助及符合现行合理市场价格、及申请是否符合本指引的各项基金资助的条件、要求及准则。最新安排
「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将于2026年6月30日特别措施完结后,由2026年7月1日起整合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 」。企业可浏览相关网页资讯。注:
1. 工贸署综合顾客服务中心位于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