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有助提升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的竞争力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政府资助的活动除外)皆可申请工商机构支援基金。项目活动可包括研讨会、工作坊、会议、展览会、调查研究、奖励计划、最佳营运守则、数据库、服务中心、支援设施和科技应用示范等。

获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于三年内完成。

  • 以下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可以获得资助:

    • 1. 人手

      为推行项目而增聘的额外人手及为项目而调配的现有员工(全职或兼职)的薪金(包括雇主支付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可获资助。

      若人手支出是按时薪形式计入项目支出,申请机构必须记录有关员工(包括额外及现有员工)推行项目的工时并提交予秘书处。
    • 2. 额外机器设备

      一般而言,若拟购买的机器设备的成本等于或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据,否则该项目将不获基金考虑。  

      因推行项目而购买或租赁额外机器设备的费用,才可获基金资助。每个项目的机器设备拨款上限为港币100 万元,或有关机器设备的核准费用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请按此处以参阅一般指引)。
    • 3. 执行费用

      向执行机构支付有关协助申请机构推行项目的费用可获资助。此费用应按每个项目成果所需的工作,并依照核准项目建议书所列的开支细项计算。
    • 4. 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直接所需的其他开支可获资助,包括:
      1. 消耗品的费用
      2. 外聘顾问的费用
      3. 制作及推广项目成果的费用(例如印刷单张、广告宣传及租用研讨会场地等费用)
      4. 交通费
        项目小组成员的交通开支不能多于总预算或总实际支出的5%(以金额较低者为准)。如须乘搭飞机,只有经济舱客位的票价可获资助。
      5. 外聘核数费用
        就项目支付的外聘核數费用,每宗最高可获资助港币一万元。
      6. 专利权注册费用
        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专利权注册费,最高资助额为港币25万元。
  • 不获资助的开支

    除非事先获得评审委员会明确批准,否则基金的拨款不可用于支付恒常开支(例如申请机构处所的租金、装修及公用设施费用)、个别企业参加项目活动的费用、社交、膳食及茶点,及其他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