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1. 由政府、政府相关机构或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主办并以扩展市场为目标的实体商贸考察团,行程必须包含于考察城市与当地政府、工商界或相关工商组织举行的商业会议,或包含于考察城市作厂房或用地探访。

  2. 其他实体商贸考察团的行程必须包含企业与香港境外买家作一对一商贸配对洽谈的环节。

  3. 工贸署会根据商贸考察团的整体安排,以考虑该实体商贸考察团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包括考察团的目的、参加者人数,以及其他相关详情。行程只包含参观活动的商贸考察团将予考虑。

(ii) 网上商贸考察团

  1. 网上商贸考察团须具适当主题,并由政府、政府相关机构或香港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主办,所有考察团成员须在指定时间及考察团期间在适当的单一本地场所出席活动。考察团成员须为商业企业。

  2. 网上商贸考察团除须包含与考察城市当地政府、工商界或工商组织举行的商业会议,或包含在考察城市的厂房或用地视像视察外,亦须包含与考察团目标、主题及目标市场相符的商贸配对活动(例如透过即时通讯功能及网上会议)。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