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企业须在合适的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出口推广活动。电子平台 / 媒介包括商贸平台、搜寻引擎、社交网站及电子贸易刊物。
  2. 在考虑有关电子平台/媒介是否合适进行出口推广活动及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有关平台/媒介如何协助申请企业推广出口业务、平台/媒介的网址域名、使用语言、内容、功能、目标访客的类别,以及访客量/下载量的地域分布等。一般而言,平台/媒介的香港访客量/下载量不应超过其总访客量/下载量的30%,方被视为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有关平台/媒介的营办商须提供其访客量/下载量的地域分析数据,以证明该平台/媒介的可信程度及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