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金资助的企业1须符合以下资格:

  1. 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非上市企业2

  2. 在申请基金时,企业须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3

  3. 如企业以前曾获基金资助,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定的累计资助上限。拥有相近商业登记资料(例如业务性质、地址、联络电话、股东/董事)的申请企业,会被视为关连企业。就计算累计资助上限而言,该些关连企业会被视为单一企业,即该些关连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资助上限。

  4. 企业并非申请所涉及的推广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主办/协办机构/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协办机构/服务供应商有关连的公司。


注:

1. 就基金而言,「企业」指以图利为目的而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的法人。非图利或非分配利润组织并不符合资格。

2. 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基金的资助范围扩大至由具良好往绩的机构举办,以本地市场为目标及具规模的展览会;和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有良好信誉和往绩的展览主办机构举办的网上展览会;以及放宽只限中小企业申请的要求。

3. 工业贸易署(工贸署)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在申请基金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在考虑申请企业是否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例如企业的:

- 香港业务运作的性质
- 香港业务运作的规模 / 程度 / 百份比
- 在港投资金额
- 在港员工数目
- 顾客 / 客户的资料
- 成立年期
- 利润是否在港进行评税
- 由相关财务及专业机构发出的资料 / 评估

为确定企业是否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企业或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资料     

文件例子

业务营运

商业合约、发票、收据、货运文件、报价单、银行纪录、购入存货 / 售出货品纪录、办公室租约、水 / 电费账单

财务资料

经审计帐目、财务报告、银行月结单、利得税报税表及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税务评估

员工资料

强积金计划供款纪录或认可退休计划供款纪录、员工聘用合约、薪金支付纪录、员工身份证明文件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