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1. 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须以香港境外及本地的业内人士为主要对象。一般而言,活动不对公众开放。如活动容许公众入场,开放予公众进场的整体时间不应超过活动开放总时间的二分之一。主办机构应作出适当安排以招揽香港境外的业内人士参与有关的展览会。在考虑公众进场及活动开放的整体时间时,工贸署只计算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的时段。活动在上述时段以外时间的开放安排不受限制。

  2. 对公众和业内人士均开放的展览会,如主办机构设立「业界专区」(即在展览场内只限业内人士进场的专用区域),而申请企业的展位设于该专用区域,可被视为参与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贸易展览会,但主办机构必须就有关安排取得工贸署的预先批核。

  3. 工贸署考虑「业界专区」的预先批核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a) 「业界专区」与「公众区域」必须互相分隔,并有明显各自独立入口和标志,显示某区域只招待业内人士;而且主办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众区域」的参观人士不可进入「业界专区」。

(b) 主办机构须在展览举办之前和期间向所有参展商和参观人士公布「业界专区」的开放时间和入场安排。主办机构须在「业界专区」参展商同意参展前,详细告知有关「业界专区」的入场安排。

(c) 主办机构向工贸署申请预先批核时,须提供「业界专区」和「公众区域」两者的参展价目表;而展览会结束后,主办机构须向工贸署提供一份载列两个区域所有参展商的名单。在「业界专区」及「公众区域」均设有展位的申请企业,须向本署提交两个区域的相关参展发票和单据,作为申请的证明文件。

(d) 主办机构须于展览会开始前最少2个月向工贸署提出预先批核申请,后补申请概不受理。
  1. 工贸署会将获预先批核「业界专区」的安排资料上载至本网页。工贸署人员或会到展览场地实地视察,以确保展览会的有关安排切实执行。

(ii) 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1. 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须具规模及适当主题,并由政府相关机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或有良好信誉及往绩的展览举办机构主办。参展商须为商业企业。

  2. 在考虑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本地展览会是否具规模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展览场地、展览性质、参与人士/访客的性质和数目,以及业界对过往举办相同/相似展览的评价等。一般而言,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贸易展览会须为合适的展览场地并具最少1,200平方米连贯的展览面积。

  3. 主办机构可就其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向工贸署初步查询。主办机构须以书面形式(电邮:emf_enquiry@tid.gov.hk)向工贸署提供有关展览会的所需资料。工贸署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就有关展览会资助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以书面回复主办机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

  4. 工贸署会将初步审核为合资格的展览会资料上载至本网页。工贸署人员或会到展览场地实地视察,以确保展览会的有关安排切实执行。

(iii) 网上贸易展览会

  1. 网上展览会须具适当主题,并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其他政府相关机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或有良好信誉及往绩的展览商主办,并在合适的电子平台上举行。参展商须为商业企业。

  2. 网上展览会可在展示参展商的产品及/或服务以外,包含与展览目的、主题及目标市场相符的商贸配对活动(例如透过即时通讯功能及网上会议)及网上演讲活动。在电子平台上以零售或会面为主要目的之推广活动及直播促销活动不会被视为网上展览会。主要以会议/研讨会演讲嘉宾身份参与网上展览会但同时未有已付费的虚拟展位的企业亦不符合资格。

  3. 在考虑网上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展览平台的网址域名、展览性质、展览的组织和展示方式、参与展览人士/访客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业界对过往举办相同/相似实体或网上展览会的评价等。

  4. 在考虑电子平台是否合适举办网上展览会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该电子平台如何协助申请企业推广其产品及/或服务、平台的网址域名、使用的语言、内容、功能、目标访客的类别,访客量/下载量及其地域分析、过往曾在该电子平台筹办相似活动的性质、数目及类型、业界对过往在该平台举办相同/相似活动的评价等。平台的网址域名一般须由有关展览主办商持有。有关平台的营办商须提供其访客量/下载量的分析数据,以证明该平台的可信性。

  5. 主办机构可就其网上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向工贸署初步查询。主办机构须以书面形式(电邮:emf_enquiry@tid.gov.hk)向工贸署提供有关展览会的所需资料。工贸署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就有关展览会资助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并以书面回复主办机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

  6. 工贸署会将初步审核为合资格的展览会资料上载至本网页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