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开支项目可获基金资助:

在香港境外举行(下列项目(1)至(8))或在香港举行(下列项目(1)至(6))的展览会

  1.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展览会展位租赁费;或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以其他参展模式参与展览会的租赁费,包括陈列柜、桌面展位、人体模型/服装衣架(即「其他参展模式」)。就其他参展模式而言,申请企业的展品须以固定位置常设于整个展览会期内。而参展商名单上须显示申请企业为参展商,并显示其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2. 展览会中展位建筑、设置及设计费用,展位组件和展品(作出售用途的货品除外)的运输费用,以及展位摆设的租赁费用。

  3.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在展览会中展位参展商担任演讲嘉宾的报名费用1

  4. 在展览会场刊2内刊登广告及印刷附有申请企业公司全名及活动完整名称的宣传刊物/单张(不包括纪念品)的费用。有关的宣传刊物/单张只供在有关活动中派发使用。

  5. 在展览会中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参展商现场展示广告的费用3,包括以垂挂横额、海报、宣传贴纸及电子资料屏幕展示广告4。有关广告须于整个展览会期内常设于展览会合约列明场地的固定位置,该现场展示广告亦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6. 在展览会中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参展商使用流动广告吉祥物作宣传的费用5。有关吉祥物须于展览会合约列明场地及展期内在主办机构指定时段及范围作宣传。该吉祥物仅为活动中推广申请企业的产品及/或服务之用,并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其设计须为该申请企业所注册或获授权使用。

  7. 作为在展览会中设置展位展览的参展商代表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以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等)6,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交通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5天至活动完结后5天的交通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8. 作为在展览会中设置展位展览的参展商代表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在所涉外地活动期间于活动举行城市的住宿费,惟不包括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2天至活动完结后2天的住宿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申请企业须注意,购买可重复使用的物品的开支及与营运及销售的开支(如员工薪金、以销售额计算的佣金及费用等)均不予资助。

网上贸易展览会

  1. 由主办 / 协办机构收取以参展商身份参与网上展览会的费用,包括于展览会期间进行商贸配对活动的参加费用及担任演讲嘉宾的报名费用。有关商贸配对及演讲活动必须为网上展览会的一部份。

  2.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网上展览会展位参展商的虚拟展位设计费用。虚拟展位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3.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网上展览会参展商于整个展览会期内在该网上展览会网站上展示广告的费用,包括在网上展览会场刊内刊登广告、展示网页横额及弹出式广告等。有关的广告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1. 由主办 / 协办机构收取的商贸考察团团费。

  2. 作为考察团成员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以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等)6,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交通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5天至活动完结后5天的交通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3. 作为考察团成员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在所涉外地活动期间于活动举行城市的住宿费,惟不包括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2天至活动完结后2天的住宿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网上商贸考察团

  1.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商贸考察团团费。

在贸易刊物刊登的广告

  1. 在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刊登广告的费用。

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出口推广活动

  1. 在电子平台/媒介投放广告及作关键字搜寻推广的费用。
  2. 在电子平台/媒介上载产品资料作销售、开设/优化网上商店,及推广网上商店的非经常费用。与营运及销售有关的开支不予资助(例如网上商店日常维护服务费用、与网店日常营运有关的员工薪金、以销售额计算的佣金及费用等)。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

  1.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流动应用程式的非经常费用。与营运及销售有关的开支不予资助(例如网站/流动应用程式日常维护服务费用、与网站/流动应用程式日常营运有关的员工薪金、以销售额计算的佣金及费用等)。

所有合资格推广活动

  1. 申请企业在参与合资格推广活动时,就其在活动中推广的产品及/或服务制作的关联视频/产品的拍摄和编辑服务费用。该视频/产品拍摄和编辑服务最终成品应适当地附有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活动的资料,并于活动中展示。服务供应商须为该活动的主办机构或其授权中介或有良好往绩的摄影/拍摄公司。独立于合资格推广活动制作的视频/产品拍摄及编辑成品不予考虑。

推广活动的合资格开支,必须由申请企业向主办/协办/相关营运机构/服务供应商缴付才可获资助7。由第三者代申请企业缴付的开支,不论其与申请企业关系为何,均不予资助。申请企业可获活动的主办/协办‍/营运机构/服务供应商或其他机构/人士退还的任何开支(例如可获退回的税项及参加活动的按金等),亦不予资助。

如有需要,工贸署或会要求申请企业提交额外文件(如显示申请企业公司全名的银行纪录/信用卡月结单/支票/银行本票/电汇纪录的副本),以证实申请企业已全数缴付所涉活动的开支。

若申请资助的开支项目以港元以外的货币支付,工贸署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使用当时合适的市场汇率,以港元等值的支出金额釐定资助金额。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申请企业实际开支的港元金额和所获的资助金额有所差异,工贸署概不负责。


注:

1. 包括申请企业在展览暨会议中担任演讲嘉宾,并同时以展位参展商身份完整参与整个展览暨会议期内的展览部分。有关演讲时段必须由该展览会的主办机构提供。

2. 包括印刷版展览会场刊及电子版展览会场刊(PDF格式或载于该实体展览的官方网站上)。

3. 有关场地广告位必须由该展览会的主办机构提供。

4. 包括于电子资料屏幕上的静态展示(如幻灯片)或动态展示(如视频)。

5. 不包括有关流动广告吉祥物的制作费、存仓费,以及聘请工作人员作为该吉祥物的工资。

6. 因转机 / 转乘交通而停留中转城市的最长时间为24小时。

7. 由申请企业全资东主 / 合伙人 / 股东 / 香港受薪雇员代申请企业支付,并已获申请企业发还的开支亦可获资助。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