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考虑属申请企业的公司网站/流动应用程式是否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该公司网站/流动应用程式如何协助申请企业作出口推广、使用语言、内容、功能,以及企业的出口业务证明等。

  2. 建立或优化该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服务供应商须为有良好往绩的资讯科技公司。

  3. 有关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须附有申请企业的资料、其产品及 / 或服务的资讯、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4. 就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而言,域名须由申请企业持有;就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流动应用程式而言,该流动应用程式必须由申请企业于流动应用程式发布平台(app store(s))发布及可于海外市场下载。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