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一般

    • 1. 甚么是工商机构支援基金?
    • 2.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和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及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有甚么分别?

    (注:在以下部分,「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简称为「基金」。)

  • B. 资格

    • 3. 谁可申请基金?
    • 4. 何为「非分配利润组织」?
    • 5. 在《社团条例》(第151章)或《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注册的机构是否符合申请基金的资格?
    • 6. 基金会资助已开展的项目吗?
    • 7. 已取得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仍然可获基金资助吗?
    • 8. 曾被其他政府资助计划拒绝的项目,在基金下会否获得考虑?
    • 9. 基金会否容许同一项目有多于一个申请机构?
    • 10. 甚么是「执行机构」?担任执行机构有何先决条件?
    • 11. 甚么是「合作机构」?
    • 12. 申请机构可否自行推展项目而不委聘执行机构?
    • 13. 如同一主题的项目曾获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或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的拨款资助,本机构现再次就同一主题提交的申请会否获得考虑?
    • 14. 如果项目活动于香港境外举行,项目会否获得考虑?
  • C. 项目种类

    • 15. 哪些项目可获基金资助?
    • 16. 基金有没有规定每个项目受惠企业的最少数目?
  • D. 预算、拨款和承担

    • 17. 哪些项目开支会获得拨款?
    • 18. 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多少资助?
    • 19. 哪些项目可当作申请机构的承担?
    • 20. 计算人手支出方面有何规定?
    • 21. 购买饮料(如汽水、蒸馏水、矿泉水等)的费用可否计入项目开支?
  • E. 申请

    • 22. 是否设有申请截止日期?
    • 23. 申请是否收费?
    • 24. 申请时须提交甚么证明文件?
    • 25. 如何与秘书处安排一对一谘询服务?
    • 26. 应在何处提交申请?
    • 27. 可否再次提交曾被拒绝的申请?
  • F. 评审

    • 28. 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 29. 主要的评审准则是甚么?
    • 30. 评审程序须时多久?
    • 31. 本机构将会如何得知申请结果?
  • G. 项目的推行

    • 32. 本机构收到批核通知书后该如何跟进?
    • 33. 本机构可在哪里找到资助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 34. 获资助项目有哪些汇报规定?
    • 35. 为项目采购或租赁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有何规定?
    • 36. 如果项目的实际总开支超过预算开支,基金会否提供额外资助?
    • 37. 获资助机构可否在不同的预算开支细项之间调拨款额?
    • 38. 项目材料的知识产权属于谁?
  • A. 一般

    • 1. 甚么是工商机构支援基金?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旨在资助非分配利润组织推行项目,以提升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的竞争力。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由工业贸易署负责管理。

    • 2.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和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及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有甚么分别?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由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及BUD专项基金下的机构支援计划整合而成。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资助有助提升香港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项目,不设任何市场地域限制;而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则资助协助香港非上市企业拓展内地市场的项目。整合后的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旨在资助有助提升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的竞争力的项目,包括协助它们拓展任何市场(即没有任何市场地域限制)。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的运作细节包括资助上限、项目推行期、评审和监察机制和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及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一致。

  • B. 资格

    • 3. 谁可申请基金?

      所有非分配利润组织(例如工商组织、专业团体或研究机关等)均可申请基金。申请机构须为法定机构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下注册的机构。

    • 4. 何为「非分配利润组织」?

      非分配利润组织是指不派发红利予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组织。申请基金时,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上声明未曾亦不会在项目推行期间分配利润予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申请机构须提供补充资料如组织章程细则或章程(如适用),以证明其非分配利润的性质。

    • 5. 在《社团条例》(第151章)或《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注册的机构是否符合申请基金的资格?

      是。在《社团条例》(第151章)或《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注册的机构符合申请基金的资格。申请机构须提供补充资料如组织章程细则或章程,以证明其非分配利润的性质。

    • 6. 基金会资助已开展的项目吗?

      申请机构须在项目开展前提交一份包含项目推行计划的建议书。已开展的项目一般不会获考虑。

    • 7. 已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仍然可获基金资助吗?

      否。任何项目如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政府资助,将不获基金考虑。

    • 8. 曾被其他政府资助计划拒绝的项目,在基金下会否获得考虑?

      政府设有多项资助计划,目标各有不同。即使项目曾被其他政府资助计划拒绝,只要其符合基金的目的和规定,仍可向基金提出申请。然而,申请机构必须在申请表上表明曾就同一项目建议寻求其他政府资助。

    • 9. 基金会否容许同一项目有多于一个申请机构?

      否。每宗申请只可以有一个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必须为法定机构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下注册的机构。

    • 10. 甚么是「执行机构」?担任执行机构有何先决条件?

      执行机构协助申请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推行项目。基金对执行机构无特定要求,但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上提供证明,以显示执行机构能有效地执行项目。每个项目可有多于一个执行机构。

    • 11. 甚么是「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是同意协助申请机构为项目提供支援的组织(牟利商业团体或具有政治背景的组织除外),例如协助宣传项目及其成果。每个项目可有多于一个合作机构。

    • 12. 申请机构可否自行推展项目而不委聘执行机构?

      可以。申请机构不一定要委聘执行机构推行基金下的项目。

    • 13. 如同一主题的项目曾获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或BUD专项基金 (机构支援计划))的拨款资助,本机构现再次就同一主题提交的申请会否获得考虑?

      申请机构可就过去曾获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或BUD专项基金(机构支援计划)) 资助的主题再次提交建议。评审委员会将考虑建议的内容、新元素和附加值,以决定是否批核。

    • 14. 如果项目活动于香港境外举行,项目会否获得考虑?

      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没有市场地域限制。不论建议的活动在何处举行,只要申请机构能证明活动能提升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的竞争力,申请会获考虑。

  • C. 项目种类

    • 15. 哪些项目可获基金资助?

      所有有助提升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的竞争能力的项目均可申请基金。项目形式可包括研讨会、工作坊、会议、展览会、调查研究、奖励计划、最佳营运守则、数据库、服务中心、支援设施和科技应用示范等。

      任何项目活动如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政府资助,将不获基金考虑。

    • 16. 基金有没有规定每个项目受惠企业的最少数目?

      基金对项目受惠企业的数目并无特定要求。一般而言,项目如能惠及较多香港企业,将被视为更具成本效益。

  • D. 预算、拨款和承担

    • 17. 哪些项目开支会获得拨款?

      申请机构应以审慎和经济为原则准备预算。如情况许可,申请机构应尽量利用其现有资源,并扩大其对项目的投入。申请机构须确保所有支出皆具成本效益,而每项开支都用得其所。

      在一般情况下,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例如为推行项目而增聘额外人手及为项目而调配现有员工的薪金、购买或租赁额外机器设备、执行费用、其他直接成本如研讨会场租、宣传单印刷费等)均可获资助。除非事先获得明确批准,恒常开支(例如申请机构处所的租金、装修及公用设施费用)、个别企业参加项目活动的费用、社交、膳食及茶点,及其他行政开支则不获资助。

    • 18. 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多少资助?

      每个获批项目最多可获基金资助港币500万元,或该项目总核准开支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获资助机构须最少承担项目总开支的10%,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赞助。

    • 19. 哪些项目可当作申请机构的承担?

      申请机构须最少承担项目总开支的10%,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或从政府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获得的赞助,唯支付予执行机构的执行费用不能以赞助形式计入获资助机构对项目投入的资金中。采购时所获得的折扣或由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的价格特惠亦不可作为赞助。

      申请机构须提供证明文件,以显示有关实物承担或赞助所引述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若;及于项目完成后,证明该实物承担或赞助已于项目期间使用。

      如资助拨款分两期或三期发放,申请机构可分期提供其对项目的承担(包括现金或实物赞助)。

    • 20. 计算人手支出方面有何规定?

      为推行项目而增聘额外人手(全职或兼职)及为项目而调配现有员工(如有关员工推行项目的时间只占其工作时间的若干百分比,则应按时薪形式将其薪金计入项目支出)的薪金(包括雇主支付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可获得资助。然而,拨款不可用以支付任何受雇于政府资助机构的人员的薪金,但有关政府资助机构可将其现有员工的薪金计入项目成本,并作为其实物承担。

      若人手支出是按时薪形式计入项目支出,申请机构必须记录有关员工(包括额外及现有员工)推行项目的工时并提交予秘书处。

      任何为推行项目而调配的现有员工,其薪金在整段项目推行期内应以划一比率计算,按年增薪额不可计入项目支出。

      新增人手及现有员工的附带福利、津贴、保险、年终双粮等均不可由拨款支付。

    • 21. 购买饮料(如汽水、蒸馏水、矿泉水等)的费用可否计入项目开支?

      饮料归类为茶点,属于不获资助的开支(见申请指引第4.2.1段(B)项)。除非事先获得评审委员会明确批准,否则不可用基金拨款支付。

  • E. 申请

    • 22. 是否设有申请截止日期?

      基金全年接受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季作出一次评审,而会议一般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举行。

    • 23. 申请是否收费?

      申请费用全免。

    • 24. 申请时须提交甚么证明文件?

      所需文件包括:

      1.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及其软复本(微软Word格式);
      2. 申请机构的注册文件(如适用) — 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社团注册证明书、职工会登记证明书;
      3. 证明申请机构为非分配利润组织的补充资料,例如组织章程细则或章程(如适用);及
      4. 合作机构的支持信件(如适用)。

      申请机构或须提交以上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秘书处核实。

    • 25. 如何与秘书处安排一对一谘询服务?

      基金秘书处为合资格机构提供一对一谘询服务,以协助其预备申请。贵机构可于拟正式提交申请最少两星期前,将草拟的建议书传送予秘书处安排会面。

    • 26. 应在何处提交申请?

      请把填妥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以电子方式、亲身或邮寄送交秘书处(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5楼)。如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请将申请表及证明文件的软复本传送至电邮地址:tsf_apply@tid.gov.hk,并由申请机构的获授权人士以受认可的电子核证(机构)证书签署。

    • 27. 可否再次提交曾被拒绝的申请?

      申请机构可重新提交遭拒绝的申请,但必须就申请内容作出实质的修改,或提出补充理据,以回应评审委员会的意见。重新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新的申请,并按照相同程序评审。

  • F. 评审

    • 28. 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基金秘书处会对所有申请作初步评审,并按需要要求申请机构解释项目内容或提交补充资料,然后按季度交予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工业贸易署署长出任主席,成员来自多个界别。如有需要,基金秘书处亦会寻求其他政府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 29. 主要的评审准则是甚么?

      所有申请会根据其是否对香港整体或个别行业的非上市企业有裨益、其成本效益、项目推行计划等方面作出评审。评审准则的详情载于《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申请指引 》第3.3段。

    • 30. 评审程序须时多久?

      评审委员会一般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对上一个季度收到的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申请机构会在相关的评审会议后约一个月,获知会评审结果。

      请参阅下表有关评审时间的详情:

      接获申请的日期 评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月份 申请机构获知会评审结果的月份
      1月1日至3月31日 6月 7月
      4月1日至6月30日 9月 10月
      7月1日至9月30日 12月 翌年1月
      10月1日至12月31日 翌年3月 翌年4月
    • 31. 本机构将会如何得知申请结果?

      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基金秘书处会以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评审的结果。如申请不获批准,基金秘书处会告知申请机构项目不获接纳的理由。

  • G. 项目的推行

    • 32. 本机构收到批核通知书后该如何跟进?

      申请获批的机构(即获资助机构)须按需要修订项目建议书,并连同项目的现金流预算(如适用)一并提交予秘书处。秘书处会对经修订的项目建议书及现金流预算作进一步审核。政府会与获资助机构签订一份项目协议,而核准项目建议书、现金流预算(如适用)及《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申请指引》将夹附于项目协议内,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 33. 本机构可在哪里找到资助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申请获批的机构(即获资助机构)必须与政府签订项目协议,并遵守载于协议、《工商机构支援基金申请指引 》及工业贸易署署长不时就项目发出的指示及函件中列出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该协议涵盖获资助机构的额外义务和责任、承诺和弥偿、拨款发放的方式、知识产权的处理、利益冲突、管治法规和司法管辖权等事宜。

    • 34. 获资助项目有哪些汇报规定?

      为方便监察和评核获资助的项目,获资助机构须根据项目协议列明的时间表向秘书处提交进度报告和经审计帐目(适用于资助拨款分两期或三期发放的项目)、总结报告和最终经审计帐目,及项目完成后的评估报告。

    • 35. 为项目采购或租赁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有何规定?

      获资助机构须遵照下列程序为项目采购或租赁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

      (a)       采购或租赁总额不超过港币五千元者,如果项目统筹人确信所获得的价格合理并在项目进度/总结报告予以确认,则毋须邀请报价。

      (b)      采购或租赁总额达港币五千元以上但不超过港币五万元者,获资助机构须邀请最少两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书面报价单,并须选用报价最低的合资格供应商。

      (c)       采购或租赁总额达港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超过港币30万元者,获资助机构须邀请最少三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书面报价单,并须选用报价最低的合资格供应商。

      (d)      采购或租赁总额达港币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港币140万元者,获资助机构须邀请最少五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书面报价单,并须选用报价最低的合资格供应商。

      (e)      采购或租赁总额超过140万元者,获资助机构须以公开及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须选用报价最低的合资格供应商。

      如非选用报价最低的合资格供应商,获资助机构须事先取得工业贸易署署长的书面同意和提交充分理据。

      为确保公开、公正及物有所值,获资助机构不应将采购/租赁的要求分拆,或缩短正常合约期,从而或企图规避相关的报价要求或滥用有关程序。获资助机构亦不应将性质不同的采购或租赁捆绑以索取单一合并报价。

      如获资助机构为大学或法定机构,可在获得评审委员会的同意后,依照其既定的标准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欲获得豁免的机构须于签订项目协议之前,把其既定的标准采购程序的副本交予秘书处,以供评审委员会考虑。

    • 36. 如果项目的实际总开支超过预算开支,基金会否提供额外资助?

      签署项目协议后,基金不会为核准项目提供额外资助。项目如有超支,获资助机构须自行承担。

    • 37. 获资助机构可否在不同的预算开支细项之间调拨款额?

      如有关项目的实际支出不超过该项目原核准预算支出的20%或该项目修订后的支出不超过港币10万元,获资助机构可在预算项目之间作出调配。否则,有关修订必须事先得到工业贸易署署长的书面批准。在任何情况下,调配项目支出不得导致项目的总核准开支有所增加。

    • 38. 项目材料的知识产权属于谁?

      项目材料(第三者的材料除外)的所有知识产权,在创造的一刻,即一概归属于获资助机构。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