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企業參與合資格的推廣活動,仍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合資格獲基金資助:

  1. 申請企業須以香港企業的身份參與推廣活動,及必須在參展商名單、考察團名單、廣告、電子平台 / 媒介及公司網頁 / 流動應用程式上顯示其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如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2. 就展覽會及商貿考察團而言,申請企業必須以參展商身份參與展覽會,及以考察團成員身份參與商貿考察團。申請企業參與網上展覽會、實體展覽會的展位展覽及商貿考察團,應由申請企業的東主/合夥人/股東及/或香港受薪僱員代表(即「合資格代表」)直接參與整項活動1。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外判或委托第三者參與,均不被接納。

  3. 活動本身須與申請企業所經營的業務相關。申請企業只可在有關活動中推廣公司本身的產品及 / 或服務。

註:

1. 包括當中合資格的附帶活動,即於實體 / 網上展覽會擔任演講嘉賓及於網上展覽會參加商貿配對活動。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