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企業須在合適的電子平台 / 媒介進行出口推廣活動。電子平台 / 媒介包括商貿平台、搜尋引擎、社交網站及電子貿易刊物。
  2. 在考慮有關電子平台/媒介是否合適進行出口推廣活動及以香港境外市場為目標時,工貿署會參考多項因素,包括有關平台/媒介如何協助申請企業推廣出口業務、平台/媒介的網址域名、使用語言、內容、功能、目標訪客的類別,以及訪客量/下載量的地域分佈等。一般而言,平台/媒介的香港訪客量/下載量不應超過其總訪客量/下載量的30%,方被視為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有關平台/媒介的營辦商須提供其訪客量/下載量的地域分析數據,以證明該平台/媒介的可信程度及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