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開支項目可獲基金資助:

在香港境外舉行(下列項目(1)至(8))或在香港舉行(下列項目(1)至(6))的展覽會

  1.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的展覽會展位租賃費;或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以其他參展模式參與展覽會的租賃費,包括陳列櫃、桌面展位、人體模型/服裝衣架(即「其他參展模式」)。就其他參展模式而言,申請企業的展品須以固定位置常設於整個展覽會期內。而參展商名單上須顯示申請企業為參展商,並顯示其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

  2. 展覽會中展位建築、設置及設計費用,展位組件和展品(作出售用途的貨品除外)的運輸費用,以及展位擺設的租賃費用。

  3.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在展覽會中展位參展商擔任演講嘉賓的報名費用1

  4. 在展覽會場刊2內刊登廣告及印刷附有申請企業公司全名及活動完整名稱的宣傳刊物/單張(不包括紀念品)的費用。有關的宣傳刊物/單張只供在有關活動中派發使用。

  5. 在展覽會中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參展商現場展示廣告的費用3,包括以垂掛橫額、海報、宣傳貼紙及電子資料屏幕展示廣告4。有關廣告須於整個展覽會期內常設於展覽會合約列明場地的固定位置,該現場展示廣告亦須顯示申請企業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

  6. 在展覽會中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參展商使用流動廣告吉祥物作宣傳的費用5。有關吉祥物須於展覽會合約列明場地及展期內在主辦機構指定時段及範圍作宣傳。該吉祥物僅為活動中推廣申請企業的產品及/或服務之用,並須顯示申請企業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其設計須為該申請企業所註冊或獲授權使用。

  7. 作為在展覽會中設置展位展覽的參展商代表的申請企業東主/合夥人/股東及/或香港受薪僱員由香港前往活動舉行城市的來回交通費(以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等)6,惟不包括市內交通費及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交通開支。一般情況下,只有於活動舉行前5天至活動完結後5天的交通費會被視為與所參加活動有關。

  8. 作為在展覽會中設置展位展覽的參展商代表的申請企業東主/合夥人/股東及/或香港受薪僱員在所涉外地活動期間於活動舉行城市的住宿費,惟不包括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住宿費。一般情況下,只有於活動舉行前2天至活動完結後2天的住宿費會被視為與所參加活動有關。

申請企業須注意,購買可重複使用的物品的開支及與營運及銷售的開支(如員工薪金、以銷售額計算的佣金及費用等)均不予資助。

網上貿易展覽會

  1. 由主辦 / 協辦機構收取以參展商身份參與網上展覽會的費用,包括於展覽會期間進行商貿配對活動的參加費用及擔任演講嘉賓的報名費用。有關商貿配對及演講活動必須為網上展覽會的一部份。

  2.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網上展覽會展位參展商的虛擬展位設計費用。虛擬展位須顯示申請企業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

  3.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網上展覽會參展商於整個展覽會期內在該網上展覽會網站上展示廣告的費用,包括在網上展覽會場刊內刊登廣告、展示網頁橫額及彈出式廣告等。有關的廣告須顯示申請企業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聯絡資料。

香港境外商貿考察團

  1. 由主辦 / 協辦機構收取的商貿考察團團費。

  2. 作為考察團成員的申請企業東主/合夥人/股東及/或香港受薪僱員由香港前往活動舉行城市的來回交通費(以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等)6,惟不包括市內交通費及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交通開支。一般情況下,只有於活動舉行前5天至活動完結後5天的交通費會被視為與所參加活動有關。

  3. 作為考察團成員的申請企業東主/合夥人/股東及/或香港受薪僱員在所涉外地活動期間於活動舉行城市的住宿費,惟不包括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住宿費。一般情況下,只有於活動舉行前2天至活動完結後2天的住宿費會被視為與所參加活動有關。

網上商貿考察團

  1. 由主辦/協辦機構收取的商貿考察團團費。

在貿易刊物刊登的廣告

  1. 在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貿易刊物刊登廣告的費用。

電子平台 / 媒介進行的出口推廣活動

  1. 在電子平台/媒介投放廣告及作關鍵字搜尋推廣的費用。
  2. 在電子平台/媒介上載產品資料作銷售、開設/優化網上商店,及推廣網上商店的非經常費用。與營運及銷售有關的開支不予資助(例如網上商店日常維護服務費用、與網店日常營運有關的員工薪金、以銷售額計算的佣金及費用等)。

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

  1. 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非經常費用。與營運及銷售有關的開支不予資助(例如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日常維護服務費用、與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日常營運有關的員工薪金、以銷售額計算的佣金及費用等)。

所有合資格推廣活動

  1. 申請企業在參與合資格推廣活動時,就其在活動中推廣的產品及/或服務製作的關聯視頻/產品的拍攝和編輯服務費用。該視頻/產品拍攝和編輯服務最終成品應適當地附有申請企業的公司全名及活動的資料,並於活動中展示。服務供應商須為該活動的主辦機構或其授權中介或有良好往績的攝影/拍攝公司。獨立於合資格推廣活動製作的視頻/產品拍攝及編輯成品不予考慮。

推廣活動的合資格開支,必須由申請企業向主辦/協辦/相關營運機構/服務供應商繳付才可獲資助7。由第三者代申請企業繳付的開支,不論其與申請企業關係為何,均不予資助。申請企業可獲活動的主辦/協辦‍/營運機構/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機構/人士退還的任何開支(例如可獲退回的稅項及參加活動的按金等),亦不予資助。

如有需要,工貿署或會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額外文件(如顯示申請企業公司全名的銀行紀錄/信用卡月結單/支票/銀行本票/電匯紀錄的副本),以證實申請企業已全數繳付所涉活動的開支。

若申請資助的開支項目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工貿署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最終權利,使用當時合適的市場匯率,以港元等值的支出金額釐定資助金額。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申請企業實際開支的港元金額和所獲的資助金額有所差異,工貿署概不負責。


註:

1. 包括申請企業在展覽暨會議中擔任演講嘉賓,並同時以展位參展商身份完整參與整個展覽暨會議期內的展覽部分。有關演講時段必須由該展覽會的主辦機構提供。

2. 包括印刷版展覽會場刊及電子版展覽會場刊(PDF格式或載於該實體展覽的官方網站上)。

3. 有關場地廣告位必須由該展覽會的主辦機構提供。

4. 包括於電子資料屏幕上的靜態展示(如幻燈片)或動態展示(如視頻)。

5. 不包括有關流動廣告吉祥物的製作費、存倉費,以及聘請工作人員作為該吉祥物的工資。

6. 因轉機 / 轉乘交通而停留中轉城市的最長時間為24小時。

7. 由申請企業全資東主 / 合夥人 / 股東 / 香港受薪僱員代申請企業支付,並已獲申請企業發還的開支亦可獲資助。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