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障

工貿署會確保申請企業隨基金申請遞交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文處理。在向工貿署提供證明文件時,申請企業可將文件上任何與申請無關的資料略去。工貿署或其授權人士 / 機構,只會將基金申請及證明文件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以下用途:
  • 處理及查證申請、發放資助、退還資助及實施所需的相關行政措施的各項事宜;及
  • 有關基金運作和檢討的統計分析。

工貿署對有關申請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按法律授權或要求,工貿署或會將該等資料向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作出披露。

如有需要,工貿署會聯絡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人士或組織(例如推廣活動 / 平台的主辦機構 / 協辦機構 / 營運機構 / 服務提供者、強積金的中介人、及申請企業的東主 / 合夥人 / 股東 / 僱員),以核實有關申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否真實。

申請企業可要求查閱工貿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備存而與其申請相關之個人資料。工貿署就提供資料會收取行政費用以抵銷成本。查閱個人資料的要求須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提出。表格可於工貿署綜合顧客服務中心1索取或於工貿署網頁下載。填妥的表格應交回工貿署「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科。倘若查閱資料後認為工貿署存有的資料不準確,可以書面向工貿署提出要求更正。
 

重複資助

申請企業如已接受或將會接受其他政府資助參與個別推廣活動的任何開支項目,該申請企業不得就同一活動受資助的開支項目申請本基金的資助。工貿署保留最終權利,決定申請是否違反上述條件。


合規及申報

申請企業有責任及時和詳實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供所有證明文件。資料不全及不正確或會影響工貿署審理有關申請。申請企業誤報或漏報任何資料及/或未能提交參與活動的充分證明,或會導致有關申請被拒絕,及/或申請企業須全數歸還任何已發放的資助予工貿署。任何人以欺詐手段獲得或協助他人獲得財物/金錢利益,屬違法行為,可遭起訴。此外,工貿署可就於申請過程中發現的任何不當行為,對申請所涉的單位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相關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或所有以下措施:暫停處理有關申請、暫停為申請企業和其關連企業發放其他獲批資助的支票。


防止賄賂

申請企業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申請企業應促使其董事、僱員、代理人、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方式參與推廣活動的人員,不得提供或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所提供與活動相關的任何金錢、禮品或利益(一如《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者)。

按照《防止賄賂條例》,凡向工貿署任何人員提供利益,以影響批核申請的結果,即屬犯罪。申請企業的董事、僱員、代理人、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方式參與該活動的人員若提供有關利益,即令申請作廢及無效。工貿署亦可撤銷已批核的申請,並且要求申請企業對政府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遵守香港法例

申請企業須在任何時候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例和附例。

最終決定權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最終權利,決定企業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活動/申請是否符合資助條件、活動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某項開支項目是否可獲資助及符合現行合理市場價格、及申請是否符合本指引的各項基金資助的條件、要求及準則。

最新安排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將於2026年6月30日特別措施完結後,由2026年7月1日起整合至「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 」。企業可瀏覽相關網頁資訊。
 

註:

1. 工貿署綜合顧客服務中心位於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3樓。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