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一般

    • 1. 甚麼是工商機構支援基金?
    • 2.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和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及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有甚麼分別?

    (註:在以下部分,「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簡稱為「基金」。)

  • B. 資格

    • 3. 誰可申請基金?
    • 4. 何為「非分配利潤組織」?
    • 5. 在《社團條例》(第151章)或《公司條例》(第622章)下註冊的機構是否符合申請基金的資格?
    • 6. 基金會資助已開展的項目嗎?
    • 7. 已取得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仍然可獲基金資助嗎?
    • 8. 曾被其他政府資助計劃拒絕的項目,在基金下會否獲得考慮?
    • 9. 基金會否容許同一項目有多於一個申請機構?
    • 10. 甚麼是「執行機構」?擔任執行機構有何先決條件?
    • 11. 甚麼是「合作機構」?
    • 12. 申請機構可否自行推展項目而不委聘執行機構?
    • 13. 如同一主題的項目曾獲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或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的撥款資助,本機構現再次就同一主題提交的申請會否獲得考慮?
    • 14. 如果項目活動於香港境外舉行,項目會否獲得考慮?
  • C. 項目種類

    • 15. 哪些項目可獲基金資助?
    • 16. 基金有沒有規定每個項目受惠企業的最少數目?
  • D. 預算、撥款和承擔

    • 17. 哪些項目開支會獲得撥款?
    • 18. 每個項目最多可獲多少資助?
    • 19. 哪些項目可當作申請機構的承擔?
    • 20. 計算人手支出方面有何規定?
    • 21. 購買飲料(如汽水、蒸餾水、礦泉水等)的費用可否計入項目開支?
  • E. 申請

    • 22. 是否設有申請截止日期?
    • 23. 申請是否收費?
    • 24. 申請時須提交甚麼證明文件?
    • 25. 如何與秘書處安排一對一諮詢服務?
    • 26. 應在何處提交申請?
    • 27. 可否再次提交曾被拒絕的申請?
  • F. 評審

    • 28. 評審程序是怎樣的?
    • 29. 主要的評審準則是甚麼?
    • 30. 評審程序須時多久?
    • 31. 本機構將會如何得知申請結果?
  • G. 項目的推行

    • 32. 本機構收到批核通知書後該如何跟進?
    • 33. 本機構可在哪裡找到資助的具體條款和條件?
    • 34. 獲資助項目有哪些匯報規定?
    • 35. 為項目採購或租賃機器設備、貨物或服務時有何規定?
    • 36. 如果項目的實際總開支超過預算開支,基金會否提供額外資助?
    • 37. 獲資助機構可否在不同的預算開支細項之間調撥款額?
    • 38. 項目材料的知識產權屬於誰?
  • A. 一般

    • 1. 甚麼是工商機構支援基金?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旨在資助非分配利潤組織推行項目,以提升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的競爭力。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由工業貿易署負責管理。

    • 2.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和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及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有甚麼分別?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由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及BUD專項基金下的機構支援計劃整合而成。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資助有助提升香港中小企業的競爭力的項目,不設任何市場地域限制;而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則資助協助香港非上市企業拓展內地市場的項目。整合後的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旨在資助有助提升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的競爭力的項目,包括協助它們拓展任何市場(即沒有任何市場地域限制)。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的運作細節包括資助上限、項目推行期、評審和監察機制和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及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一致。

  • B. 資格

    • 3. 誰可申請基金?

      所有非分配利潤組織(例如工商組織、專業團體或研究機關等)均可申請基金。申請機構須為法定機構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機構。

    • 4. 何為「非分配利潤組織」?

      非分配利潤組織是指不派發紅利予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組織。申請基金時,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上聲明未曾亦不會在項目推行期間分配利潤予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申請機構須提供補充資料如組織章程細則或章程(如適用),以證明其非分配利潤的性質。

    • 5. 在《社團條例》(第151章)或《公司條例》(第622章)下註冊的機構是否符合申請基金的資格?

      是。在《社團條例》(第151章)或《公司條例》(第622章)下註冊的機構符合申請基金的資格。申請機構須提供補充資料如組織章程細則或章程,以證明其非分配利潤的性質。

    • 6. 基金會資助已開展的項目嗎?

      申請機構須在項目開展前提交一份包含項目推行計劃的建議書。已開展的項目一般不會獲考慮。

    • 7. 已獲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仍然可獲基金資助嗎?

      否。任何項目如已獲得或將獲得其他政府資助,將不獲基金考慮。

    • 8. 曾被其他政府資助計劃拒絕的項目,在基金下會否獲得考慮?

      政府設有多項資助計劃,目標各有不同。即使項目曾被其他政府資助計劃拒絕,只要其符合基金的目的和規定,仍可向基金提出申請。然而,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表上表明曾就同一項目建議尋求其他政府資助。

    • 9. 基金會否容許同一項目有多於一個申請機構?

      否。每宗申請只可以有一個申請機構。申請機構必須為法定機構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機構。

    • 10. 甚麼是「執行機構」?擔任執行機構有何先決條件?

      執行機構協助申請機構根據項目建議書推行項目。基金對執行機構無特定要求,但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上提供證明,以顯示執行機構能有效地執行項目。每個項目可有多於一個執行機構。

    • 11. 甚麼是「合作機構」?

      合作機構是同意協助申請機構為項目提供支援的組織(牟利商業團體或具有政治背景的組織除外),例如協助宣傳項目及其成果。每個項目可有多於一個合作機構。

    • 12. 申請機構可否自行推展項目而不委聘執行機構?

      可以。申請機構不一定要委聘執行機構推行基金下的項目。

    • 13. 如同一主題的項目曾獲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或BUD專項基金 (機構支援計劃))的撥款資助,本機構現再次就同一主題提交的申請會否獲得考慮?

      申請機構可就過去曾獲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或前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或BUD專項基金(機構支援計劃)) 資助的主題再次提交建議。評審委員會將考慮建議的內容、新元素和附加值,以決定是否批核。

    • 14. 如果項目活動於香港境外舉行,項目會否獲得考慮?

      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沒有市場地域限制。不論建議的活動在何處舉行,只要申請機構能證明活動能提升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的競爭力,申請會獲考慮。

  • C. 項目種類

    • 15. 哪些項目可獲基金資助?

      所有有助提升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的競爭能力的項目均可申請基金。項目形式可包括研討會、工作坊、會議、展覽會、調查研究、獎勵計劃、最佳營運守則、數據庫、服務中心、支援設施和科技應用示範等。

      任何項目活動如已獲得或將獲得其他政府資助,將不獲基金考慮。

    • 16. 基金有沒有規定每個項目受惠企業的最少數目?

      基金對項目受惠企業的數目並無特定要求。一般而言,項目如能惠及較多香港企業,將被視為更具成本效益。

  • D. 預算、撥款和承擔

    • 17. 哪些項目開支會獲得撥款?

      申請機構應以審慎和經濟為原則準備預算。如情況許可,申請機構應盡量利用其現有資源,並擴大其對項目的投入。申請機構須確保所有支出皆具成本效益,而每項開支都用得其所。

      在一般情況下,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支出(例如為推行項目而增聘額外人手及為項目而調配現有員工的薪金、購買或租賃額外機器設備、執行費用、其他直接成本如研討會場租、宣傳單印刷費等)均可獲資助。除非事先獲得明確批准,恒常開支(例如申請機構處所的租金、裝修及公用設施費用)、個別企業參加項目活動的費用、社交、膳食及茶點,及其他行政開支則不獲資助。

    • 18. 每個項目最多可獲多少資助?

      每個獲批項目最多可獲基金資助港幣500萬元,或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獲資助機構須最少承擔項目總開支的10%,形式可以是現金、實物或贊助。

    • 19. 哪些項目可當作申請機構的承擔?

      申請機構須最少承擔項目總開支的10%,形式可以是現金、實物或從政府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獲得的贊助,唯支付予執行機構的執行費用不能以贊助形式計入獲資助機構對項目投入的資金中。採購時所獲得的折扣或由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的價格特惠亦不可作為贊助。

      申請機構須提供證明文件,以顯示有關實物承擔或贊助所引述的價值與市場價值相若;及於項目完成後,證明該實物承擔或贊助已於項目期間使用。

      如資助撥款分兩期或三期發放,申請機構可分期提供其對項目的承擔(包括現金或實物贊助)。

    • 20. 計算人手支出方面有何規定?

      為推行項目而增聘額外人手(全職或兼職)及為項目而調配現有員工(如有關員工推行項目的時間只佔其工作時間的若干百分比,則應按時薪形式將其薪金計入項目支出)的薪金(包括僱主支付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可獲得資助。然而,撥款不可用以支付任何受僱於政府資助機構的人員的薪金,但有關政府資助機構可將其現有員工的薪金計入項目成本,並作為其實物承擔。

      若人手支出是按時薪形式計入項目支出,申請機構必須記錄有關員工(包括額外及現有員工)推行項目的工時並提交予秘書處。

      任何為推行項目而調配的現有員工,其薪金在整段項目推行期內應以劃一比率計算,按年增薪額不可計入項目支出。

      新增人手及現有員工的附帶福利、津貼、保險、年終雙糧等均不可由撥款支付。

    • 21. 購買飲料(如汽水、蒸餾水、礦泉水等)的費用可否計入項目開支?

      飲料歸類為茶點,屬於不獲資助的開支(見申請指引第4.2.1段(B)項)。除非事先獲得評審委員會明確批准,否則不可用基金撥款支付。

  • E. 申請

    • 22. 是否設有申請截止日期?

      基金全年接受申請。評審委員會每季作出一次評審,而會議一般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舉行。

    • 23. 申請是否收費?

      申請費用全免。

    • 24. 申請時須提交甚麼證明文件?

      所需文件包括:

      1.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及其軟複本(微軟Word格式);
      2. 申請機構的註冊文件(如適用) — 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社團註冊證明書、職工會登記證明書;
      3. 證明申請機構為非分配利潤組織的補充資料,例如組織章程細則或章程(如適用);及
      4. 合作機構的支持信件(如適用)。

      申請機構或須提交以上證明文件的正本,以供秘書處核實。

    • 25. 如何與秘書處安排一對一諮詢服務?

      基金秘書處為合資格機構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以協助其預備申請。貴機構可於擬正式提交申請最少兩星期前,將草擬的建議書傳送予秘書處安排會面。

    • 26. 應在何處提交申請?

      請把填妥的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以電子方式、親身或郵寄送交秘書處(地址: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5樓)。如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請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的軟複本傳送至電郵地址:tsf_apply@tid.gov.hk,並由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人士以受認可的電子核證(機構)證書簽署。

    • 27. 可否再次提交曾被拒絕的申請?

      申請機構可重新提交遭拒絕的申請,但必須就申請內容作出實質的修改,或提出補充理據,以回應評審委員會的意見。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新的申請,並按照相同程序評審。

  • F. 評審

    • 28. 評審程序是怎樣的?

      基金秘書處會對所有申請作初步評審,並按需要要求申請機構解釋項目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然後按季度交予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工業貿易署署長出任主席,成員來自多個界別。如有需要,基金秘書處亦會尋求其他政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

    • 29. 主要的評審準則是甚麼?

      所有申請會根據其是否對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有裨益、其成本效益、項目推行計劃等方面作出評審。評審準則的詳情載於《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申請指引 》第3.3段。

    • 30. 評審程序須時多久?

      評審委員會一般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開評審會議,審核對上一個季度收到的申請。

      在正常情況下,申請機構會在相關的評審會議後約一個月,獲知會評審結果。

      請參閱下表有關評審時間的詳情:

      接獲申請的日期 評審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月份 申請機構獲知會評審結果的月份
      1月1日至3月31日 6月 7月
      4月1日至6月30日 9月 10月
      7月1日至9月30日 12月 翌年1月
      10月1日至12月31日 翌年3月 翌年4月
    • 31. 本機構將會如何得知申請結果?

      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基金秘書處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評審的結果。如申請不獲批准,基金秘書處會告知申請機構項目不獲接納的理由。

  • G. 項目的推行

    • 32. 本機構收到批核通知書後該如何跟進?

      申請獲批的機構(即獲資助機構)須按需要修訂項目建議書,並連同項目的現金流預算(如適用)一併提交予秘書處。秘書處會對經修訂的項目建議書及現金流預算作進一步審核。政府會與獲資助機構簽訂一份項目協議,而核准項目建議書、現金流預算(如適用)及《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申請指引》將夾附於項目協議內,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 33. 本機構可在哪裡找到資助的具體條款和條件?

      申請獲批的機構(即獲資助機構)必須與政府簽訂項目協議,並遵守載於協議、《工商機構支援基金申請指引 》及工業貿易署署長不時就項目發出的指示及函件中列出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該協議涵蓋獲資助機構的額外義務和責任、承諾和彌償、撥款發放的方式、知識產權的處理、利益衝突、管治法規和司法管轄權等事宜。

    • 34. 獲資助項目有哪些匯報規定?

      為方便監察和評核獲資助的項目,獲資助機構須根據項目協議列明的時間表向秘書處提交進度報告和經審計帳目(適用於資助撥款分兩期或三期發放的項目)、總結報告和最終經審計帳目,及項目完成後的評估報告。

    • 35. 為項目採購或租賃機器設備、貨物或服務時有何規定?

      獲資助機構須遵照下列程序為項目採購或租賃機器設備、貨物或服務:

      (a)       採購或租賃總額不超過港幣五千元者,如果項目統籌人確信所獲得的價格合理並在項目進度/總結報告予以確認,則毋須邀請報價。

      (b)      採購或租賃總額達港幣五千元以上但不超過港幣五萬元者,獲資助機構須邀請最少兩家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書面報價單,並須選用報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

      (c)       採購或租賃總額達港幣五萬元以上但不超過港幣30萬元者,獲資助機構須邀請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書面報價單,並須選用報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

      (d)      採購或租賃總額達港幣3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港幣140萬元者,獲資助機構須邀請最少五家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提供書面報價單,並須選用報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

      (e)      採購或租賃總額超過140萬元者,獲資助機構須以公開及具競爭性的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並須選用報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

      如非選用報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獲資助機構須事先取得工業貿易署署長的書面同意和提交充分理據。

      為確保公開、公正及物有所值,獲資助機構不應將採購/租賃的要求分拆,或縮短正常合約期,從而或企圖規避相關的報價要求或濫用有關程序。獲資助機構亦不應將性質不同的採購或租賃捆綁以索取單一合併報價。

      如獲資助機構為大學或法定機構,可在獲得評審委員會的同意後,依照其既定的標準採購程序進行採購。欲獲得豁免的機構須於簽訂項目協議之前,把其既定的標準採購程序的副本交予秘書處,以供評審委員會考慮。

    • 36. 如果項目的實際總開支超過預算開支,基金會否提供額外資助?

      簽署項目協議後,基金不會為核准項目提供額外資助。項目如有超支,獲資助機構須自行承擔。

    • 37. 獲資助機構可否在不同的預算開支細項之間調撥款額?

      如有關項目的實際支出不超過該項目原核准預算支出的20%或該項目修訂後的支出不超過港幣10萬元,獲資助機構可在預算項目之間作出調配。否則,有關修訂必須事先得到工業貿易署署長的書面批准。在任何情況下,調配項目支出不得導致項目的總核准開支有所增加。

    • 38. 項目材料的知識產權屬於誰?

      項目材料(第三者的材料除外)的所有知識產權,在創造的一刻,即一概歸屬於獲資助機構。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