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資助撥款分兩期或三期發放,獲資助機構須根據項目協議列明的時間表,提交進度報告和經審計帳目。

在每個項目完成後,獲資助機構須提交一份總結報告和最終經審計帳目,列明可量化的項目成果及項目的實際支出;以及一份項目完成後的評估報告,匯報參與的企業對項目成果的回饋,包括就項目活動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的結果等。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