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有助提升香港整體或個別行業的非上市企業的競爭力的項目(已獲得或將獲得其他政府資助的活動除外)皆可申請工商機構支援基金。項目活動可包括研討會、工作坊、會議、展覽會、調查研究、獎勵計劃、最佳營運守則、數據庫、服務中心、支援設施和科技應用示範等。

獲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於三年內完成。

  • 以下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支出可以獲得資助:

    • 1. 人手

      為推行項目而增聘的額外人手及為項目而調配的現有員工(全職或兼職)的薪金(包括僱主支付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可獲資助。

      若人手支出是按時薪形式計入項目支出,申請機構必須記錄有關員工(包括額外及現有員工)推行項目的工時並提交予秘書處。
    • 2. 額外機器設備

      一般而言,若擬購買的機器設備的成本等於或超過項目總支出的50%,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該項目將不獲基金考慮。  

      因推行項目而購買或租賃額外機器設備的費用,才可獲基金資助。每個項目的機器設備撥款上限為港幣100 萬元,或有關機器設備的核准費用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請按此處以參閱一般指引)。
    • 3. 執行費用

      向執行機構支付有關協助申請機構推行項目的費用可獲資助。此費用應按每個項目成果所需的工作,並依照核准項目建議書所列的開支細項計算。
    • 4. 其他直接費用

      項目直接所需的其他開支可獲資助,包括:
      1. 消耗品的費用
      2. 外聘顧問的費用
      3. 製作及推廣項目成果的費用(例如印刷單張、廣告宣傳及租用研討會場地等費用)
      4. 交通費
        項目小組成員的交通開支不能多於總預算或總實際支出的5%(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如須乘搭飛機,只有經濟艙客位的票價可獲資助。
      5. 外聘核數費用
        就項目支付的外聘核數費用,每宗最高可獲資助港幣一萬元。
      6. 專利權註冊費用
        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專利權註冊費,最高資助額為港幣25萬元。
  • 不獲資助的開支

    除非事先獲得評審委員會明確批准,否則基金的撥款不可用於支付恒常開支(例如申請機構處所的租金、裝修及公用設施費用)、個別企業參加項目活動的費用、社交、膳食及茶點,及其他行政開支。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