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企业参与下列推广活动以推广其产品及 / 或服务。该些推广活动或平台必须由有良好往绩的机构1主办或营运:

  1. 在香港境外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2. 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请按参阅第(i)部分的详细要求)。

  3. 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请按参阅第(ii)部分的详细要求)。

  4. 网上贸易展览会(请按参阅第(iii)部分的详细要求)。

  5.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请按参阅第(i)部分的详细要求)。

  6. 网上商贸考察团(请按参阅第(ii)部分的详细要求)。

  7. 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广告。

  8. 通过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出口推广活动,例如刊登广告、关键字搜寻、上载产品资料、建立或优化网上商店等(详细要求请参阅此处)。

  9.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所拥有的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作出口推广(详细要求请参阅此处)。

企业可就个别推广活动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向工业贸易署(工贸署)作初步查询。本署接受初步查询的推广活动包括展览会、商贸考察团、贸易刊物广告,以及通过电子平台/媒介进行的出口推广活动。企业须以书面形式(电邮:emf_enquiry@tid.gov.hk)向工贸署提供有关活动的所需资料。工贸署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就有关活动的资助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以书面回复企业。然而,初步审核为合资格活动的结果并非等同与该活动相关的资助申请会获批基金资助。如初步审核后该活动在性质、内容或其他安排上其后出现任何改变,均可能会影响其基金资助资格。过往曾获基金资助的活动2,并不代表同一活动日后必然会符合资助资格,工贸署会根据当时情况对每项活动及申请再作评估。请按参阅详情及寻求初步查询的所需资料。


注:

1. 在考虑主办 / 营运机构 / 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往绩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机构的业务性质、规模(例如员工数目)、成立年期、筹办 / 营运 / 提供相关活动 / 平台 / 服务的年资、过往曾筹办 / 营运 / 提供类似活动 / 平台 / 服务的性质 / 种类、数目及规模、主办 / 营运机构 / 服务供应商的可信性、业界对过往筹办 / 营运 / 提供相关活动 / 平台 / 服务的评价,以及有哪些企业曾参与相关活动 / 平台或使用有关服务等。

2. 申请企业可通过「过往获批准的推广活动/贸易刊物/电子平台或媒介」的页面,查阅过去12个月内曾获基金资助的活动及平台/媒介。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