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申请资格

    1. 哪些企业符合资格申请「市场推广基金」(基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

      • 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非上市企业1
      • 在申请基金时,企业须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 如企业以前曾获基金资助,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定的累计资助上限。拥有相近商业登记资料(例如业务性质、地址、联络电话、股东 / 董事)的申请企业,会被视为关连企业。就计算累计资助金额上限而言,该些关连企业会被视为单一企业,即该些关连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资助上限。
      • 企业并非申请涉及的推广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有关连的公司。
       
      就基金而言,「企业」指以图利为目的而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的法人。非图利或非分配利润组织并不符合资格。

      此外,工业贸易署(工贸署)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在申请资助期间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工贸署会参考不同因素以考虑申请企业是否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注:
      1. 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基金放宽只限中小企业申请的要求。如上市企业的附属公司并没有上市,亦合资格申请资助。
       
    2. 非分配利润组织是否合资格申请基金?

      非分配利润组织并不符合申请资格。

    3. 活动的主办机构是否合资格申请基金?

      推广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有关连的公司,不可就推广活动申请基金的资助。

    4. 哪类推广活动可获基金资助?

      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企业参与由有良好往绩的机构主办或营运的下列推广活动或平台2,以推广其产品及 / 或服务:

      1. 在香港境外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2. 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3. 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4. 网上贸易展览会。

      5.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6. 网上商贸考察团。

      7. 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广告。

      8. 通过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出口推广活动,例如刊登广告、关键字搜寻、上载产品资料、建立或优化网上商店等。

      9.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所拥有、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作出口推广。


      注:
      2. 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基金的资助范围扩大至由具良好往绩的机构举办,以本地市场为目标及具规模的展览会;和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有良好信誉和往绩的展览主办机构举办的网上展览会;以及放宽只限中小企业申请的要求。
       
    5. 哪类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可符合申请资格?

      在香港举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须以香港境外及本地的业内人士为主要对象。一般而言,活动不对公众开放。如活动容许公众入场,开放予公众进场的整体时间不应超过活动开放总时间的二分之一。主办机构应作出适当安排以招揽香港境外的业内人士参与有关的展览会。在考虑公众进场及活动开放的整体时间时,工贸署只计算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的时段。活动在上述时段以外时间的开放安排不受限制。

      对公众和业内人士均开放的展览会,如主办机构设立「业界专区」(即在展览场内只限业内人士进场的专用区域),而申请企业的展位设于该专用区域,可被视为参与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贸易展览会,但主办机构必须就有关安排取得工贸署的预先批核。工贸署在考虑「业界专区」的预先批核申请时会参考不同因素获预先批核的「业界专区」资料会上载至基金网页。

    6. 哪类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可符合申请资格?

      在香港举行、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须具规模及适当主题,并由政府相关机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或有良好信誉及往绩的展览举辨机构主办。参展商须为商业企业。

      在考虑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本地展览会是否具规模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展览场地、展览性质、参与人士 / 访客的性质和数目,以及业界对过往举办相同 / 相似展览的评价等。一般而言,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贸易展览会须具合适及最少1,200平方米连贯的展览面积。

      主办机构可向工贸署查询其以本地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工贸署会将初步审核为合资格的展览会资料上载至基金网页。

    7. 哪类网上贸易展览会可符合申请资格?

      网上展览会须具适当主题,并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其他政府相关机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或有良好信誉及往绩的展览商主办,并在合适的电子平台上举行。参展商须为商业企业。

      网上展览会可在展示参展商的产品及 / 或服务以外,包含与展览目的、主题及目标市场相符的商贸配对活动(例如透过即时通讯功能及网上会议)及演讲活动。在电子平台上以零售或会面为主要目的之推广活动及直播促销活动不会被视为网上展览会。主要以会议 / 研讨会演讲嘉宾身份参与网上展览会但同时未有已付费的虚拟摊位的企业亦不符合资格。

      在考虑网上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平台的网址域名、展览性质、展览的组织和展示方式、参与展览人士 / 访客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业界对过往举办相同 / 相似实体或网上展览会的评价等。

      在考虑电子平台是否合适举办网上展览会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该电子平台如何协助申请企业推广其产品及/或服务、平台的网址域名、使用的语言、内容、功能、目标访客的类别,访客量/下载量及其地域分析、过往曾在该电子平台筹办相似活动的性质、数目及类型、业界对过往在该平台举办相同/相似活动的评价等。平台的网址域名一般须由有关展览主办商持有。有关平台的营办商须提供其访客量/下载量的分析数据,以证明该平台的可信性。

      主办机构可向工贸署查询其网上展览会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工贸署会将初步审核为合资格的展览会资料上载至基金网页。

    8. 哪类考察团可符合申请资格?

      要获得基金的资助,考察团的行程必须证明该次考察以扩展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

      由政府、政府相关机构或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主办并以扩展市场为目标的实体商贸考察团,行程必须包含于考察城市与当地政府、工商界或相关工商组织举行的商业会议,或包含于考察城市作厂房或用地探访。

      其他实体商贸考察团的行程必须包含企业与香港境外买家作一对一商贸配对洽谈的环节,让团员有充足的机会直接与海外买家 / 企业见面商谈,藉以扩展境外市场。

      网上商贸考察团须具适当主题,并由政府、政府相关机构或香港的非分配利润的工商组织主办,所有考察团成员须在指定时间及考察团期间在适当的单一本地场所出席活动。考察团成员须为商业企业。

      网上商贸考察团除须包含与考察城市当地政府、工商界或工商组织举行的商业会议,或包含在考察城市的厂房或用地视像视察外,亦须包含与考察团目标、主题及目标市场相符的商贸配对活动(例如透过即时通讯功能及网上会议)。

      有关的商贸考察团必须由有良好往绩的机构主办或营运。工贸署会根据考察团的整体安排,包括考察团的目的、参加者人数,以及其他相关详情考虑有关考察团是否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个别行程活动项目拥有出口推广性质,并不足以令该考察团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行程只包含参观活动的商贸考察团将不获考虑。只为协助企业了解相关行业发展或以技术交流为主的研讨会、工作坊、会议以及交流会等,不属于基金的资助范围。

      另外,企业自行组织 / 参与的境外考察活动包括参与展览会或拜访商业伙伴 / 客户,不论是自行前往或经旅游公司 / 商业伙伴 / 客户安排机票和住宿,该次行程亦不会被视为合资格的考察团。

    9. 申请企业在哪类电子平台 / 媒介和通过有关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哪类出口推广活动可符合申请资格?

      要获得基金的资助,出口推广活动须在合适并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电子平台 / 媒介(包括商贸平台、搜寻引擎、社交网站及电子贸易刊物)进行。通过这些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出口推广活动,例如刊登广告、上载产品资料、关键字搜寻、建立或优化网上商店等可申请基金的资助。

      在考虑有关电子平台 / 媒介是否合适进行出口推广活动及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有关平台 / 媒介如何协助申请企业推广出口业务、平台 / 媒介的网址域名、使用的语言、内容、功能、目标访客的类别,以及访客量 / 下载量的地域分布等。一般而言,平台 / 媒介的香港访客量 / 下载量不应超过其总访客量 / 下载量的30%。有关平台 / 媒介的营办商须提供其访客量 / 下载量的地域分析数据,以证明该平台 / 媒介的可信程度及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

    10. 哪类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可符合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必须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在考虑属申请企业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是否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时,工贸署会参考多项因素,包括该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如何协助申请企业作出口推广、其使用的语言、内容、功能,以及企业的出口业务证明等。

      另外,就公司网站而言,域名须由申请企业注册或持有;就公司流动应用程式而言,该流动应用程式必须由申请企业于流动应用程式发布平台(app store(s))发布及可于海外市场下载。同时有关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须附有申请企业的资料、其产品及 / 或服务的资讯、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建立或优化该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服务供应商须为有良好往绩的资讯科技公司。

    11. 企业如何查询过往曾获基金资助的推广活动 / 贸易刊物 / 电子平台或媒介?

      申请企业可以使用基金网站上的「过往获批准的推广活动 / 贸易刊物 / 电子平台或媒介」网上服务,以搜索在过去12个月内获基金资助的市场推广活动,包括在本地和境外举行的展览会、考察团、贸易刊物及电子平台 / 媒介的资料。有关资料只供参考。所有相关活动的资助申请将按个别情况审核。

    12. 如推广活动过往曾获基金的资助,是否代表日后相同或近似活动亦会获得资助?

      不是。所有推广活动均会根据当时的审批条款作独立评估。推广活动过往曾获基金的资助,并不保证日后相同或近似活动必定获得资助。

    13. 申请企业参与合资格推广活动的哪些开支可获基金资助?

      下列开支项目可获基金资助:

      在香港境外举行或香港举行的展览会

      1.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展览会摊位租赁费;或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以其他参展模式参与展览会的租赁费,包括陈列柜、桌面展位、人体模型/服装衣架(即「其他参展模式」)。就其他参展模式而言,申请企业的展品须以固定位置常设于整个展览会期内。而参展商名单上须显示其公司全名及在香港的联络资料。

      2. 展览会中摊位建筑、设置及设计费用,摊位组件和展品(作出售用途的货品除外)的运输费用,以及摊位摆设的租赁费用。购买可重复使用的物品的开支及营运摊位的开支(如员工薪金)不获资助。

      3.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在展览会中摊位参展商担任演讲嘉宾的报名费用。包括申请企业在展览暨会议中担任演讲嘉宾,并同时以摊位参展商身份完整参与整个展览暨会议期内的展览部分。有关演讲时段必须由该展览会的主办机构提供。

      4. 在展览会场刊内刊登广告(包括印刷版展览会场刊及电子版展览会场刊(PDF格式或载于该实体展览的官方网站上))及印制宣传刊物/单张(不包括纪念品)的费用。有关的宣传刊物必须附有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活动的完整名称,同时只供在有关活动中派发使用。

      5. 在展览会中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参展商现场展示广告的费用,包括以垂挂横额、海报、宣传贴纸及电子资料屏幕展示广告。有关广告须于整个展览会期内常设于展览会合约列明场地的固定位置,该现场展示广告亦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6. 在展览会中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参展商使用流动广告吉祥物作宣传的费用。有关吉祥物须于展览会合约列明场地及展期内在主办机构指定时段及范围作宣传。该吉祥物仅为活动中推广申请企业的产品及/或服务之用,并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其设计须为该申请企业所注册或获授权使用。

      7. 作为在展览会中设置摊位展览的参展商代表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交通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5天至活动完结后5天的交通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因转机 / 转乘交通而停留中转城市的最长时间为24小时。

      8. 作为在展览会中设置摊位展览的参展商代表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在所涉外地活动期间于活动举行城市的住宿费,惟不包括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2天至活动完结后2天的住宿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网上贸易展览会

      1.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以参展商身份参与网上展览会的费用,包括于展览会期间进行商贸配对活动的参加费用及担任演讲嘉宾的报名费用。有关商贸配对及演讲活动必须为网上展览会的一部份。

      2.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网上展览会摊位参展商的虚拟摊位设计费用。虚拟摊位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3.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网上展览会参展商于整个展览会期内在该网上展览会网站上展示广告的费用,包括在网上展览会场刊内刊登广告、展示网页横额及弹出式广告等。有关的广告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香港联络资料。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1.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商贸考察团团费。

      2. 作为考察团成员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交通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5天至活动完结后5天的交通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因转机 / 转乘交通而停留中转城市的最长时间为24小时。

      3. 作为考察团成员的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及/或香港受薪雇员,在所涉外地活动期间于活动举行城市的住宿费,惟不包括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只有于活动举行前2天至活动完结后2天的住宿费会被视为与所参加活动有关。

      网上商贸考察团

      1. 由主办 / 协办机构收取的商贸考察团团费。

      贸易刊物刊登的广告

      1. 在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刊登广告的费用。

      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出口推广活动

      1. 在电子平台/媒介投放广告及作关键字搜寻推广的费用。

      2. 在电子平台/媒介上载产品资料作销售、开设/优化网上商店,及推广网上商店的非经常费用。与营运及销售有关的开支不予资助(例如网上商店日常维护服务费用、日常管理网店的员工的开支、以销售额计算的佣金等)。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

      1.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流动应用程式的非经常费用。与营运及销售有关的开支不予资助(例如网站/流动应用程式日常维护服务费用、日常管理网站/流动应用程式的员工的开支、以销售额计算的佣金等)。

      所有合资格推广活动

      1. 申请企业在参与合资格推广活动时,就其在活动中推广的产品及/或服务拍摄视频/产品的拍摄和编辑服务费用。该视频/产品应适当地附有申请企业的公司全名及活动的资料。服务供应商须为该活动的主办机构或其授权中介或有良好往绩的摄影/拍摄公司。独立于合资格推广活动制作的视频/产品拍摄及编辑成品不予考虑。

      推广活动的合资格开支,必须由申请企业向主办/协办/相关营运机构/服务供应商缴付才可获资助。由第三者代申请企业缴付的开支,不论其与申请企业关系为何,均不予资助。申请企业可获活动的主办/协办/营运机构/服务供应商或其他机构/人士退还的任何开支(例如可获退回的税项及参加活动的按金等),亦不予资助。就由申请企业东主/合伙人/股东/香港受薪雇员代支付并向申请企业报销的费用,申请企业须提交付款纪录(如显示帐户持有人和付款人全名的银行纪录/信用卡月结单/支票/银行本票/电汇纪录的副本)。工贸署可要求提交还款纪录以证实 。如由香港受薪雇员代申请企业支付申报开支,申请企业须提交该名雇员在进行该笔交易时的雇佣纪录(例如:交易月份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录)。

    14. 企业可否聘请自由工作者建立或优化其拥有的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

      不可以。建立或优化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服务供应商须为有良好往绩的资讯科技公司。聘请自由工作者均不被接纳,而相关申请将不获考虑。

    15. 企业可否就独立制作的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成品申请基金资助?

      不可以。申请资助的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成品,必须用以供申请企业在合资格的推广活动中使用。独立制作的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成品并不获考虑。

    16. 企业可否聘请自由工作者进行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

      不可以。服务供应商须为申请企业参与的活动的主办机构或其授权中介或有良好往绩的摄影 / 拍摄公司。聘请自由工作者均不被接纳,而相关开支项目将不获考虑。

    17. 企业是否可就同一个活动分别接受基金和其他公共资助计划提供的资助?

      申请企业如已接受或将会接受香港公帑任何直接资助(不论是否由香港特区政府直接提供)参与个别推广活动的任何开支项目,该申请企业不得就同一活动受资助 / 将受资助的开支项目申请本基金的资助。

    18. 企业可否委托第三者参与有关的推广活动?

      基金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广活动,藉此协助其扩展业务。申请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东主 / 合伙人 / 股东,及 / 或香港受薪雇员代表直接参与整项活动(即网上展览会、实体展览会的摊位展览及商贸考察团)。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外判或委托第三者参与,均不会被接纳。

  • B. 资助上限

    1. 企业可从基金获得多少的资助?

      每宗成功获批的申请之最高资助额为申请企业就有关活动缴付的核准开支总费用的50%或10万港元,以较低者为准。申请企业在每宗申请下就视频/产品拍摄和编辑服务费用所获的资助额,将不超过该申请中所有其他合资格开支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即上限为每宗申请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的50%。企业申请基金资助的次数不限,然而每家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上限为100万港元,而涉及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流动应用程式的活动资助上限为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的50%。

    2. 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费用可以从基金获得多少资助?

      每宗申请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其他合资格开支的核准资助总额,即上限为每宗申请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的50%。例子:

      例一

      开支项目 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费用 所有其他合资格开支(例如展览会摊位租赁费、摊位建筑费等)
      开支费用 港元5,000 港元20,000
      可获资助额 港元2,500
      (港元5,000 x 50% = 港元2,500
      = 不超过申请中其他合资格开支的核准资助总额,即港元10,000)
      港元20,000 x 50%
      = 港元10,000
      申请获批的资助总额 港元2,500 + 港元10,000
      = 港元12,500

      例二

      开支项目 视频 / 产品拍摄及编辑费用 所有其他合资格开支(例如展览会摊位租赁费、摊位建筑费等)
      开支费用 港元30,000 港元20,000
      可获资助额 = 港元10,000 
      (港元30,000 x 50% = 港元15,000
      = 超过申请中其他合资格开支的核准资助总额,即超过港元10,000)
      港元20,000 x 50%
      = 港元10,000
      申请获批的资助总额 港元10,000 + 港元10,000
      = 港元20,000
    3. 企业如何查询其资助余额及过往曾获基金资助的活动?

      申请企业可透过本署网站的「查询曾获基金资助的申请 / 申请情况 / 申请企业资助余额」网上服务,凭其商业登记号码及任何一个申请编号,查阅其过往曾获基金资助的推广活动及资助余额。

  • C. 申请手续

    基金有哪些申请类别可供选择?

    申请企业可选择于推广活动开始前,就合资格活动开支的预算金额提交首期拨款申请,并于推广活动完结后,就合资格活动开支的余下资助额提交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

    申请企业亦可于推广活动完结后,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就合资格活动所有开支项目申请基金资助。

    (I)  首期拨款暨终期拨款

    1. 如何申请首期拨款?

      申请企业必须在其参与的展览会或商贸考察团开始日、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在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的开始日,或建立 / 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有关项目开展日前45至120个历日内递交申请。

      就展览会而言,如相关展览会以混合模式举行(即实体及网上展览同时举行),本署会以两种模式的展期共同计算申请期限,即整个展期的首天为活动开始日。

      申请可以经网上电子表格方式提交、投递至基金的文件收集箱(位于工业贸易大楼地下询问处旁)、邮递方式或亲身送交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申请企业应于申请表格清楚列明该宗申请的类别为首期拨款申请。

      首次申请首期拨款的企业须提交一式两份预先填妥及签署的资助协议。有关手续及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成功申请的企业最高可获75%的初步政府核准资助总额作为首期拨款。有关企业须在其参与的推广活动完结日后的60个历日内(即与申请实报实销的时限相同)递交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
       
      递交终期拨款申请时,申请企业需提供所有所需文件,尤其是之前未有就有关资助开支提交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申请企业除参考申请指引提交证明文件外,亦应按首期拨款申请结果通知书提交其终期拨款申请所需的额外资料。

    2. 提交首期拨款申请时需要递交哪些文件?

      申请企业须递交其公司注册文件。如企业于申请首期拨款时仍未全数缴付各项申报资助的开支,则须提交缴付有关开支订金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以及相关的服务预约确认书、签妥的合同、发票或报价单的副本(须能显示发出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申请企业亦须提供有关推广活动的资料。关于各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的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
       
      首次申请首期拨款的企业,须提交一式两份已签妥的资助协议

      工贸署可按需要要求申请企业提交补充文件,并就其申请的个别内容提供解释,作为审核申请之用。

    3. 每宗首期拨款申请的资助金额有多少?

      基金下每宗获批申请的最高资助额为申请企业就有关活动缴付的核准开支总费用的50%或10万港元,以较低者为准。而成功申请首期拨款的企业,最高可获75%的初步政府核准资助额。因此,每宗获批的首期拨款申请的资助上限为港元75,000。工贸署会在收妥相应的最终拨款申请后,审核并决定有关活动的最终政府核准资助总额。

      例如:

      申请企业就一项推广活动递交首期拨款申请,有关预计开支为港元200,000。工贸署经初步审视后认为所有的活动开支项目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该申请的初步政府核准资助额为港元100,000 [港元200,000 x 50%] ,而申请企业所获得的首期拨款资助金额为港元75,000 [港元100,000 x 75%]。

      申请企业须于推广活动完结日后的60个历日内提交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文件。如活动最终的实际总开支为港元195,000,而工贸署经审视后认为所有开支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申请企业则可获得合资格开支的资助余额,即港元22,500(最终政府核准资助总额[港元195,000 x 50%] 扣除首期拨款金额[港元75,000])。

    4. 如首期拨款申请不获接纳,是否可以实报实销形式申请资助?

      可以。除非有关的首期拨款申请因申请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有关活动不符合基金的资助资格而被拒绝,否则企业可选择于推广活动完结后的60个历日内以实报实销形式递交申请。

    5. 终期拨款申请可否涵盖于首期拨款申请中未有列明或未被核准的开支?

      可以。申请企业可于提交终期拨款申请时,就于首期拨款申请中未有列明或未被核准的活动开支项目申请资助。工贸署将根据企业所提交的文件,釐定该些开支项目的资助资格。

      例如,申请企业就首期拨款申请中被拒的活动开支能够提交额外的证明文件,或于进行推广活动时有新增的合资格开支项目,可于终期拨款申请时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就该些开支项目申请资助。

    6. 如未有提交终期拨款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申请企业在获得首期拨款后没有提交相关的终期拨款申请,工贸署会对申请企业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暂停处理申请企业和其关连及 / 或相关企业(即与申请企业拥有相同东主、股东或董事的企业)的所有基金申请,及暂停发放有关企业在基金下其他申请的支票。工贸署亦会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收回整笔首期拨款或超出最终核准资助的首期拨款以及任何所需利息。

    7. 在甚么情况下需要退还首期拨款 / 超额拨款?如未能退还有什么后果?

      若首期拨款金额超过最终政府核准资助总额,或申请企业因不符合基金的申请资格及 / 或使用条件而导致有关的终期拨款申请被拒绝,或申请企业未完成有关推广活动,或申请企业未有在指定的申请期限内就有关的推广活动提交终期拨款申请,申请企业须按要求向工贸署归还超额的首期拨款或整笔首期拨款以及任何所需利息。

      如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向工贸署归还整笔首期拨款或超额的首期拨款,工贸署会对申请企业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暂停处理申请企业和其关连及 / 或相关企业(即与申请企业拥有相同东主、股东或董事的企业)的所有基金申请,及暂停发放有关企业在基金下其他申请的支票。工贸署亦会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收回整笔首期拨款或超出最终核准资助的首期拨款以及任何所需利息。

    8. 首期拨款资助协议是什么?

      首期拨款资助协议是政府与申请企业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涵盖申请企业就其计划开展的推广活动申请首期拨款的资助安排。

      根据该协议,企业在接受首期拨款时同意以下条件:

      • 首期拨款仅用于申请内列明的推广活动;
      • 在申请表格上所申报的期限内完成该推广活动;
      • 于终期拨款申请时向工贸署提交所有发票、收据及所需文件,以便工贸署评估应发放的最终资助总额;及
      • 按工贸署要求归还首期拨款或超额拨款。
       
    9. 何时签署首期拨款资助协议?

      申请企业必须在首次申请首期拨款资助时预先签署一式两份的资助协议,连同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送交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若申请成功,工贸署会将其中一份签署妥当的资助协议,连同首期拨款的划线支票以邮递方式寄回申请企业以备记录。

    10. 是否需要就每宗申请签署资助协议?

      申请企业仅需在首次申请首期拨款时签署一式两份的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将适用于首次获批的首期拨款申请,以及其后同一申请企业所有获批的首期拨款申请。

  • (II) 实报实销

    1. 如何以实报实销方式申请基金?

      申请企业必须在参与的展览会或商贸考察团完结日、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在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活动完结日,或建立 / 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有关项目完成日后的60个历日内递交申请。

      就展览会而言,如相关展览会以混合模式举行(即实体及网上展览同时举行),本署会以两种模式的展期共同计算申请期限,即整个展期的最终日为活动完结日。

      申请可以经网上电子表格方式提交、投递至基金的文件收集箱(位于工业贸易大楼地下询问处旁)、邮递方式或亲身送递方式送交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申请企业应于申请表格清楚列明该宗申请类别为实报实销其推广活动的合资格开支。有关手续及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 D. 以网上电子表格递交申请

    1. 上载证明文件有哪些格式要求?

      以网上电子表格递交申请的企业,须按下列要求备妥所需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案:

      (i)  档案以JPG、JPEG、PNG、PDF、DOC或DOCX格式储存;

      (ii)  档案所载文件清晰可见(解像度200dpi以上);以及

      (iii)  电子表格支援上载10个档案,总容量为10MB。如需上载的档案总数或容量超过上限,申请企业可预先合并或压缩档案,或以「递交补充证明文件」形式分开上载。

      如有需要,工贸署会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清晰度更高的档案或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审理申请。

    2. 如何使用「递交补充证明文件」功能,提交超过支援上限的证明文件,或提交补充文件?

      在递交申请时,如递交的证明文件经压缩或合并后,档案的大小或数量依然超过电子表格支援的上限(电子表格支援上载10个档案,总容量为10MB),又或在递交申请后需要补交文件,申请企业可使用电子表格的「递交补充证明文件」功能上载文件。

      申请企业需按此重新进入电子表格系统,在首页点击「填写新表格」,再选择「递交补充证明文件」。

      请在「递交补充证明文件」前备妥相关的「电子表格参考编号」(以「TID001」开首)或「申请编号」(以「E」开首)、商业登记证号码,以及按常见问题D1所指定格式储存的所需证明文件 。

      在成功递交证明文件后,申请企业可列印或下载「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 递交补充证明文件记录」作日后参考。

    3. 以电子表格申请基金仍否需要提交文件正本?

      以电子表格申请基金的企业如选用纸本形式签署申请声明书,须递交签妥并盖上企业印章的声明书(声明书在递交电子表格时由电脑系统提供)。首次申请首期拨款的企业另须递交一式两份签妥的「资助协议」。

      至于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只需透过电子表格上载,惟文件影像须清晰可见(解像度200dpi以上)。申请企业须保留所有证明文件的正本,如有需要,工贸署会要求企业提供清晰度更高的档案或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审理申请。如申请企业未有提供所需或清晰可见的证明文件,或未有递交所需的签署声明 / 协议,申请或会因而延误。

    4. 如何以数码签署为电子表格签署申请声明?

      申请企业如选择使用数码签署,只须在填写电子表格时选择以机构数码证书签署申请声明书,并填写签署人的有关资料。数码证书上所列的机构及授权用户须与申请机构和签署人资料相符。

    5. 哪些数码证书可用作签署申请声明?

      就申请基金资助而言,工贸署接受的机构数码证书包括香港邮政电子证书(机构)、以及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ID-Cert类别二及类别五。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数码证书的资料,请参阅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网页

    6. 能否储存已填写的申请资料供日后使用?

      申请企业在填写电子表格时,可随时在每页的页尾按「储存」键,将已经完成或尚未完成填写的表格以GFD档储存至个人电脑。申请企业日后可上载有关资料至申请表格,以继续填写申请或就另一活动填写新申请。申请企业存档时需要提供一个密码以保护储存的资料。如忘记密码,电子表格系统将无法开启并载入档案内的资料。

      如要使用存档的表格,申请企业需在电子表格首页点击「填写已储存的表格」,上载有关的GFD档,输入密码,再点击「开启」键。待存档的资料重新载入表格后,申请企业应核对清楚载入的资料是否正确及适用。

    7. 如何查阅已递交的电子申请表格?

      在成功递交申请后,申请企业须在「确认通知书」页面下载一份PDF格式的「申请声明书 / 申请记录」,有关文件会提供已递交的电子表格参考编号、网上递交日期及时间、填写的申请资料。如申请企业选用纸本形式签署声明,须递交签妥并盖上企业印章的申请声明书(声明书在递交电子表格时由电脑系统提供)。

      申请企业亦可联络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以查阅已递交的电子申请表格。

    8. 为何无法进入下一页或提交电子表格?

      可能是以下原因所致:

      • 未有填妥所有必须填写的资料,例如:东主 / 合伙人 / 持有>=30% 股权人士的香港身份证 / 护照号码,以及推广活动 / 申报开支项目的费用等。
      • 需要修正错误输入的资料,例如:电邮地址格式不正确、活动的开始日或结束日期不符合相关申请期限等。

      请审阅并输入 / 修正有关资料。
  • E. 修改 / 撤回申请

    1. 申请递交后可否作出修改?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请后,如申请表格内所填报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更,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工贸署。为方便处理有关要求及避免混乱,请在撤回要求内清楚注明有关的申请编号、商业登记号码及推广活动详情。如提出的修改会令原来的申请无效,工贸署会拒绝有关的修改。

    2. 申请企业能否撤回其基金的申请?

      在递交申请后,如申请企业拟撤回有关资助申请,可以书面向工贸署提出要求撤回申请。为方便处理有关要求及避免混乱,请在撤回要求内清楚注明有关的申请编号、商业登记号码及推广活动详情。就已获发首期拨款的申请而言,申请企业撤回有关资助申请时,须按要求向工贸署归还整笔首期拨款连同任何所需利息。

  • F. 以电邮方式发出「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

    1. 工贸署何时开始以电邮方式发出「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

      工贸署将于2024年第二季以电邮方式发出「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企业尚欠或须补充的资料/文件。我们稍后将在本网站公布以电邮发出「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的具体日期。
       

    2. 我可以于提交申请后更改申请表格上提供的电邮地址吗?

      「市场推广基金」科届时会根据资助申请表格上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电邮。如申请企业打算更改电邮地址以接收「暂缓处理申请通知书」,请于下次递交资助申请时,于表格填写新电邮地址。

      在一般情况下,「市场推广基金」科不会在处理同一申请的过程中接纳更改电邮地址的要求,以免产生混乱,导致延误发放资助。

    3. 届时可以直接回复电邮以补交文件吗?

      不可以。请以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补交文件:

      (a) 网上电子表格(https://emf.tid.gov.hk/eform
      (b) 邮寄(邮寄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01室「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服务柜位)
      (c) 文件收集箱(位置:工业贸易大楼地下(询问处旁))
      (d) 亲身递交(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01室「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服务柜位)

    4. 如果我忘记了申请时填写的联络电邮地址,应如何处理?

      申请企业可按在本网页通过「查询曾获基金资助的申请/申请情况/申请企业资助余额」网上服务,输入其商业登记号码及任何一个基金申请编号,查阅其基金申请情况及申请时提供的联络电邮地址。

  • G. 其他

    1. 逾期申请是否会获基金接纳?

      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合理理由,并附有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将不获接纳。工贸署会以接获申请的日期及参与的展览会或商贸考察团开始 / 完结日、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在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有关开始 / 完结日,或建立 / 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有关项目开始 / 完成日来决定申请是否根据申请指引所载的限期内提交,从而决定申请是否逾期。在任何情况下,包括非在本地举行的活动是否有时差的问题,工贸署只按香港历日表计算时限。

      如申请企业未能于推广活动开始的申请限期提交首期拨款申请,申请企业仍可以在有关活动完成日后的60个历日内提交实报实销的申请。

    2. 如何决定申请是否逾期?

      工贸署会以接获申请的日期及参与的展览会或商贸考察团开始 / 完结日、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在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有关开始 / 完结日,或建立 / 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的有关项目开始 / 完成日来决定该申请是否逾期。

      若以邮递递交申请,申请企业应将邮寄所涉的时间计算在内。不论有关活动是否在香港举行,工贸署只按香港历日表计算时限。若申请的限期日为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申请企业须确保其递交的申请在最接近限期日之前的工作天获工贸署收妥,否则申请会被视作逾期申请。

      所有于非办公时间投递的申请会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天获工贸署收妥。

    3. 如何决定处理申请的次序?

      工贸署会按接获完整并有效的申请的时间,以先到先得方式顺序处理申请。

    4. 申请表格中「企业形式」一栏应如何填报?

      若为独资企业,请填报其东主姓名及所需资料。若为合伙企业,请填报所有合伙人姓名及相关资料。若为有限公司,请填报持有30%及 / 或以上股权的人士姓名及资料。若无个人持股量在30%及 / 或以上者,请填报全部股东的姓名及资料。如申请企业由持股公司持有,请提供申请企业全部董事的姓名及资料。申请企业同时须递交文件作证 [例如:商业登记册内申请企业资料的核证本或电子摘录副本,即商业登记署的Form 1(a)或Form 1(c)(须在最近两年内发出)及最近期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NC1)]。

    5. 企业可否就定期举行的展览会申请基金资助?

      在不同时间举办的定期性展览会,例如每年或每季举行的展览会,会被视为个别及独立的活动。申请企业可按每项活动提交个别申请。

    6. 可否以一份表格申请数期在同一贸易刊物刊登的广告的资助?

      否。一份申请表格只可作一份广告的资助申请。如在同一本贸易刊物刊登超过一期广告,申请企业须就每期广告连同有关文件递交申请。

    7. 如有关的贸易刊物无注明出版日期,企业应在何时递交申请?

      就于贸易刊物刊登广告而言,如刊物无注明出版日期或出版商没有向工贸署提供出版日期,本署将以该期刊物所属月份或季度的首月首日为出版日。

    8. 有关在电子平台/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企业应如何计算活动日期以避免逾期递交实报实销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企业须提交于电子平台/媒介进行有关活动的服务合约副本,以显示其活动推行时间及其他详细资料,并按此计算递交申请的时限。
       
      有鉴于电子平台/媒介活动形式、推行时间及计算收费方式并不统一,如有关电子平台/媒介营办商没有向申请企业发出合约,本署将按个别电子平台/媒介营办商发出的发票及/或收据上所复盖的活动时间计算递交申请的时限。
       
      如企业在同一电子平台/媒介于不同时段进行推广活动,有关营办商或会就同一推广活动的不同活动时段分别发出相应的发票及/或收据。申请企业可于一份申请表格就相应活动多于一张的发票及/或收据申请资助,惟申请企业须确保每张发票及/或收据上的活动时段均符合申请期限(即活动完成日后的60个历日内)。署方会分别按每张发票及/或收据上的活动时段决定申请是否逾期,并就已逾期的有关发票及/或收据所申报的开支不作考虑。

      例子
      申请日期:2021年6月30日
      申请企业于以下不同时段于某大型电子平台进行推广活动,该电子平台营办商只向申请企业发出复盖相关推广活动时段的发票三张。申请企业于一份申请中提交了该三张发票,由于当中第一张发票已逾期,故署方在处理申请时只会考虑第二及第三张发票的开支。

        发票上的活动日期 备注
      1. 2021年4月20日至4月28日 已逾期3天,有关开支不获考虑。
      2. 2021年4月29日至5月9日 未有逾期,有关开支将获考虑。
      3. 2021年5月10日至5月28日
    9. 在贸易刊物 / 电子平台及媒介刊登的广告,及申请企业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是否必须显示申请企业的名称及联络资料?

      是。申请企业必须以香港企业身份刊登广告,并在有关广告上显示其名称及香港的联络资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就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而言,有关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须附有申请企业产品及 / 或服务的资讯、公司全名及在香港的联络资料。

    10. 哪些文件会被接纳为东主、合伙人及 / 或员工证明?

      一般而言,由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发出的记录是有效的证明。获强积金豁免者,则须提供其他文件作证(东主、合伙人:商业登记署的Form 1(a) / Form 1(c)(须在最近两年内发出)或最近期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NC1);员工方面:雇员合约及薪金支付纪录、雇主向税务局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11. 哪种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为确保公帑用得其所,工贸署会不时复检或抽查申请个案。因此,申请企业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例如:发票、收据、商业合约、信用状、货运文件、银行记录及税务记录等)。工贸署同时会要求第三者,包括活动主办机构及强积金中介人,核实资料的真确性。未能提供足够证明的申请将不获考虑。

 
修订日期 :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